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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企業或個人排放污染就開罰
立法院今(9日)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立法院今(29日)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明確要求若企業或個人排放有害廢棄物,以致污染空氣、土壤、河川等,就負有刑責,不需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企業排放相關污染水體,檢察官得須具體證明「致生公共危險」,並證明其公共危險性,與人為污染有因果關係,但公共危險一詞認定較為模糊,實務運用性很低。
立委段宜康表示,過去有不少企業都被媒體報導排放有毒污染物,造成環境傷害,但最後都僅是污染但不違法,因「公共危險」沒有一定標準,其舉證困難。朝野立委也一致支持修法。
快樂農夫 發表於 2018-6-10 15: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立院三讀 企業排放污染就開罰
立法院今(29日)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
我居住的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過去每天下午五點左右就會開始聞到事業廢棄物的燃燒味持續到晚上八九點甚至深夜,而灌溉用的地下水抽出來也常常有泡沫夾著黃色物質,一定是附近違章工廠偷排化工廢水到深水井內,讓我苦不堪言。恨不得插翅逃離這塊土地到花東淨土去。無奈與老母塵緣未了,只得繼續人間修行。
最近突然覺得空氣好很多,事業廢棄物似乎沒有再燃燒了。地下水抽出來也乾淨許多,似乎不再有泡沫。
正在想不透何方大德讓環保單位動起來了?或是何方神聖讓這些污染業者改邪歸正了?
原來是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讚! 不得不拍手叫好, 早就該通過了!
是大家太有感,還是我太麻木?
怎麼從頭到尾都感覺是騙局一場,虛晃一招?:L:L:L 老輝爵 發表於 2018-6-10 18: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大家太有感,還是我太麻木?
怎麼從頭到尾都感覺是騙局一場,虛晃一招?
107.5.29 最近剛通過。
<刑法>所列之罪,被害人都可以提起「自訴」喔!
除非被害人自己想要「虛晃」。
105.7.30 法律白話文運動: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https://plainlaw.me/2016/07/30/antragsdelikt/
http://pic.2home.com.tw/2home/phpAdsNew/1806/44a4674836c993702b996569b8fed0e0.jpg 老輝爵 發表於 2018-6-10 18:39
是大家太有感,還是我太麻木?
怎麼從頭到尾都感覺是騙局一場,虛晃一招?
你的感覺似乎是正確的,我的感覺是錯的。
昨晚和今天下午令人厭惡的違章工廠燃燒事業廢棄物的情形又發生了,而且煙霧相當濃。大概是集中燃燒過去累積的份量吧!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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