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yuchen 發表於 2018-3-17 01:22:49

為何農地有那麼多違建工廠??

是不是建地很貴, 且建地地價稅高一倍的關係...(建地公告地價約相鄰農地一倍)
那,有一塊農地,但有建築管制前建物,是不是可合法使用當廠房或倉庫又可省稅?
不知小弟見解是否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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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6705 發表於 2018-3-17 15:46:20

就是一個官商勾結的產品.
農地有工廠,政府不敢管,所以台灣到處是違法工廠.

fanyu1010 發表於 2018-3-17 20:12:21

本帖最後由 fanyu1010 於 2018-3-17 20:18 編輯

是的,一個官商勾結的產品.
這些違法工廠支撐中小企業,
官商政府重中可以得到營業稅,自來水 台電公司 都可重中得利
政府得稅之後 再開汙水單..政府只要有收入管你百姓生活。

最好是農地汙染後無法耕作,再將此汙染地蓋鐵皮工場。或改種無法"食用" 農產花卉品,

tsyuchen 發表於 2018-3-17 23:36:00

fanyu1010 發表於 2018-3-17 20: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的,一個官商勾結的產品.
這些違法工廠支撐中小企業,
官商政府重中可以得到營業稅,自來水 台電公司 都 ...

我也想到它地價税也省了近半...

eddieleu 發表於 2018-3-19 11:54:56

政府不作為,毒瘤越來越大。
上週打電話到區公所檢舉農地違章工廠,公所承辦人說已經很多人檢舉了,我說怎麼還繼續在施工?區公所答覆後續處理是市政府的權責,他們已行文桃園市政府。
現在我就看看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後續行動。
風聲鶴唳中但還是很多人甘冒風險頂風作案

國土計畫法第38條,罰則可不輕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二、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三項規定處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於管制使用土地上經營業務者,必要時得勒令歇業,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一部登記。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勒令歇業而不遵從者,得按次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罰,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情形無法發現行為人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序命土地或地上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限期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屆期不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前項土地或地上物屬公有者,管理人於收受限期恢復原狀之通知後,得於期限屆滿前擬定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前項限期恢復原狀規定之限制。但有立即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時,應迅即恢復原狀或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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