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h6712 發表於 2018-12-8 21:43:07

供通行用巷道申請減免地價稅問題

之前買了鄉村區乙種建地,分有2個地號:XY段01、02號;上面有一平房,建號:XY段03號;

建物座落在01地號上,因為02地號是供通行用馬路,想說來申請地價稅免課徵,但它的權狀上面有記載:

【權狀註記事項:XY段03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XY段01、02地號】

那這樣會不會是認定是法定空地,而不予免徵?

(建蔽率:60%,建地01:292平方公尺,02:41.25平方公尺,建物03:75.6平方公尺)

笨羊 發表於 2018-12-8 23:06:12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12-8 23:19 編輯

1. 先查各縣市「都市計畫整合資訊系統」,看建物套圖有無壓到「建地 XY段 02號」。

我猜 (a) 有壓到,或是 (b) 沒壓到,但是「建地 XY段 02號」還沒有「解除套繪」,
所以「建地 XY段 02號」權狀才會註記「基地」。

若是後者 (b),去申請「解除套繪」,就可申請「建地 XY段 02號」免徵地價稅。

若是前者 (a),往下試看看是否可行。

2. 那麼再向「該管都市計畫單位」查詢:
「建地 XY段 02號」是否有建築線,是否「據以指定建築線之私設通路用地」。

如果確認建築線落在「建地 XY段 02號」,
就申請從「該建築線」把「建地 XY段 02號」分割為二塊土地。

建地單獨所有,分割不受限制。

3. 申請把分割出來的「建地 XY段 02-1號」和「建地 XY段 01號」合併,或不合併也可以。

建蔽率:60%,
建地01:292平方公尺,建地02:41.25平方公尺
建物03:75.6平方公尺

若不合併,「建地 XY段 01號」292平方公尺 X 60% = 175.2平方公尺 > 建物 75.6平方公尺,滿足建蔽率。
若「建地 XY段 02-1號」和「建地 XY段 01號」合併,還是滿足建蔽率。

4. 申請被分割縮減的「新的建地 XY段 02號」(既成道路)免徵地價稅。

yeh6712 發表於 2018-12-8 23:41:36

本帖最後由 yeh6712 於 2018-12-9 00:32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8-12-8 2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先查各縣市「都市計畫整合資訊系統」,看建物套圖有無壓到「建地 XY段 02號」。

我猜 (a) 有壓到,或 ...

我之前申請的「建物測量成果圖」如下,所以看的出來應該是無壓到「建地 XY段 02號」吧?

(01→94,02→95)

http://pic.2home.com.tw/2home/phpAdsNew/1812/28d8a9a6fe1b77b119f3450a0e64a9e8.jpg

笨羊 發表於 2018-12-9 07:31:46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12-9 07:42 編輯

yeh6712 發表於 2018-12-8 23: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之前申請的「建物測量成果圖」如下,所以看的出來應該是無壓到「建地 XY段 02號」吧?

(01→94, ...

恭喜!看起來「建地 XY段 02(95) 號」是在「建地 XY段 01(94) 號」左邊,
建物,離「建地 XY段 02(95) 號」很遠。

所以可判斷是:

(b) 沒壓到,可申請「建地 XY段 02(95) 號」解除套繪,
就可申請「建地 XY段 02(95) 號」免徵地價稅。:D

如果「建地 XY段 02(95) 號」不是全部用作道路,
也可先解除套繪,再分割,再把「用作道路」的那塊土地申請免徵。

這樣才不會整塊「建地 XY段 02(95) 號」都被視為「公用」的既成道路。

快樂農夫 發表於 2018-12-9 10:41:05

也許無關,純粹善意提醒以免造成後遺症。有一個案例房子前面供通行的道路,建設公司神通廣大取得屋主同意賣給了建設公司準備做其他用途。
但發生了921,後來要原地重建時卻無法取得建照。理由是與原先申請基地不符,沒有道路。(實際上實體是有道路但法律上是沒有道路。....官員有暗示地主一些奇怪的話,但地主不願意.....最後還是沒有核發。

笨羊 發表於 2018-12-9 11:32:40

快樂農夫 發表於 2018-12-9 10: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許無關,純粹善意提醒以免造成後遺症。有一個案例房子前面供通行的道路,建設公司神通廣大取得屋主同意賣 ...

這種情形,我猜是:

原地主把「提供建築線的私有道路」那塊地賣給了建商,
自己要重建時,變成沒有「建築線」。

yeh6712 發表於 2019-2-2 15:50:33

笨羊 發表於 2018-12-9 11: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這種情形,我猜是:

原地主把「提供建築線的私有道路」那塊地賣給了建商,


目前沒打算重建,所以如果申請免徵地價稅不通過,那就算了…

不過,想弄清楚一些觀念,請大大們給予解惑…

如圖,紅、緑色目前都是道路…紅色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緑色是

各個私人土地分割出來(至少20年以上),供通行用,但目前仍都是建地,產權

分屬私人所有,且有所有權狀。目前小弟的平房建物權狀上有註記:

【oo段00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oo段94、95地號】

想了解的是:將來若打算拆屋重說A我建築基地可以只用94地號嗎?

95地號用來申請既成巷道免徵地價稅,可否?

之前用94、95來作為建築基地,會不會是因為建築線的關係?(只承認230地號為道路?)

如果是這樣,也是怪怪的…那道路基本上不可能去封路要回來,那分割出去的那一小塊,

若不徵收,至少地目可改為【道】,這樣也好處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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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發表於 2019-4-14 11:21:32

yeh6712 發表於 2019-2-2 15: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目前沒打算重建,所以如果申請免徵地價稅不通過,那就算了…

不過,想弄清楚一些觀念,請大大們給予解 ...

> 將來若打算拆屋重蓋,我建築基地可以只用 94地號嗎?

可以。
按規定:建築基地若未直接鄰接計畫道路,則需辦理「現有巷道」認定後再指定建築線。
https://www.planning.ntpc.gov.tw/userfiles/1090800/files/106%E5%B9%B4%E5%BB%BA%E7%AF%89%E7%B7%9A%E6%8C%87%E5%AE%9A%E5%8F%8A%E7%8F%BE%E6%9C%89%E5%B7%B7%E9%81%93%E8%AA%8D%E5%AE%9A%E6%A1%88.pdf

因為 95 已經是「現有巷道」,當然可用來作為建築線。

> 95地號用來申請既成巷道免徵地價稅,可否?

可以。
私有土地供私設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者,檢附地籍圖影本由工務建設機關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7/7484327113743380777

> 之前用 94、95來作為建築基地,會不會是因為建築線的關係?(只承認230地號為道路?)

應該是先蓋了房子,後來 95 被認定為「既有巷道」,
在「重劃」時,被分割出來。
但因為還未徵收,仍屬於私人土地,地目也未變更,所以還是「建地」。

yeh6712 發表於 2019-4-14 19:48:41

笨羊 發表於 2019-4-14 1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將來若打算拆屋重蓋,我建築基地可以只用 94地號嗎?

可以。


感謝羊大回覆…

目前尚未有重建打算,所以今年先申請95地號免徵地價稅看看…

不知會不會以法定空地為由打槍,待申請後,結果出來再來報告…

謝謝您!

笨羊 發表於 2019-4-14 20:50:59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9-4-16 17:19 編輯

yeh6712 發表於 2019-4-14 19: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謝羊大回覆…

目前尚未有重建打算,所以今年先申請95地號免徵地價稅看看…


應該不會被當作「法定空地」。

<建築法> 第 11條第 1項:
]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30-%E5%BB%BA%E7%AF%89%E7%AE%A1%E7%90%86%E7%AF%87/10526-%E5%BB%BA%E7%AF%89%E6%B3%95.html

你只要確認,原「建築物」占94地號,符合規定的建蔽率。
看你的「建物測量成果圖」,94地號空地還非常大。

那麼,95地號是你的私有土地,作為「私設通路」,
既不是在「建築基地之內」,也不是「應留設」的,就不算「法定空地」。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8%A8%8A%E6%81%AF/%E8%A9%B3%E7%B4%B0%E8%B3%87%E6%96%99/17661-%E6%9C%89%E9%97%9C%E3%80%8C%E7%A7%81%E8%A8%AD%E9%80%9A%E8%B7%AF%E3%80%8D%E6%98%AF%E5%90%A6%E7%82%BA%E5%BB%BA%E7%AF%89%E5%9F%BA%E5%9C%B0%E4%B9%8B%E6%B3%95%E5%AE%9A%E7%A9%BA%E5%9C%B01%E6%A1%88.html

] 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自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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