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 發表於 2010-12-16 12: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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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uanlang大大.
尚找不到那篇新解,關於單筆土地持有人不變,土地分割後不影響土地取得時間的命令.

以下有篇大溪地政的一個實例~
http://www.dsland.gov.tw/gbook/gb_index.asp
黃小姐  2010/08/27 23:05:57 
請問我們有三人於95年時共同購買一筆都巿計畫外0.6公頃的耕地各1/3,現欲分割,
請問可以分割成一筆0.25公頃,一筆0.35公頃,都由三個人共有?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2010/08/30 15:27:39
黃小姐您好:
一、 查台端所陳土地所有權狀態為89年1月4日以後所產生之新共有關係,
其土地面積達0.6公頃,欲分割為0.25、0.35公頃之2筆共有(按原3人共有型態)耕地。
二、 按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
者,不得分割。」,台端土地分割方式符合前揭規定之最小分割面積0.25公頃規定,
惟分割後土地維持原共有關係,未符『每人所有面積』0.25公頃以上之規定,依法不得分割。
三、 請併案辦理共有物分割為單獨所有土地,始得辦理分割。
台端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03-3874211洽詢或撥打1999縣民諮詢服務熱線,謝謝。

copy 發表於 2010-12-16 12:42:55

另一篇時間較久~
林小弟  2008/09/11 22:24:01
有二人於92年買賣取得耕地一筆,面積6400平方公尺各持分二分之一,
請問二人可否將土地分割為二筆並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為單獨所有?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2008/09/12 15:58:14
有關台端問題,以下為本所答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
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
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
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
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本案二人於92年買賣取得耕地一筆,若分割後每人每宗耕地在0.25公頃以上,則可分割
為二筆並連件辦理共有物分割為單獨所有,若否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且依內政部91年
8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10010422號函規定,未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申請分割
耕地為單獨所有,而將繼受持分移轉他人,不得再適用該條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

阿俊 發表於 2010-12-16 15:06:52

阿俊大,
我不知其撰文時間耶?
新舊命令或法規交雜,越想去瞭解卻越看腦筋越打結,有點走入死胡同!:L
可知的是農地無論是合併或分割除了取得時間點規定可申請農舍的權益外,
其面積大小可利用方式也影響我們各人的需 ...
copy 發表於 2010-12-15 23:23 http://www.2home.com.tw/bbs/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不用重新計算那是最好了..但是還是要依你的方式用"函"去請教....不然空口白話

阿俊 發表於 2010-12-16 15:14:30

很直接的問一下。

98年10月買了一筆6分的農地,戶籍也遷到了當地。

99年11月把6分地分割成各3分的兩塊地,持有人的名義都和98年10月過戶時一樣,沒有變動。其中之一的3分地保留原有的地號,另一塊3分地新增了另 ...
taiuanlang 發表於 2010-12-15 23:34 http://www.2home.com.tw/bbs/images/common/back.gi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農水保字第0991875147號

核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土地取得應滿二年,其共有農業用地於「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取得,且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後分割者,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其土地取得時點應以土地完成分割登記日起算。

這個公文只說89/1/28日後的共有土地 於98/7/23日以後才分割為單獨持有的話 其持有年限為"分割"為基準日

但是沒說你這種狀況 所以理論應該是土地完成過戶日
也就是100年10月

taiuanlang 發表於 2010-12-16 21:13:55

謝謝大家的解惑,好像我的擔心是多餘的。

不過還是要祈禱以後遞件申請的時候遇到一個明理的承辦人。

阿俊 發表於 2010-12-17 11:16:59

謝謝大家的解惑,好像我的擔心是多餘的。

不過還是要祈禱以後遞件申請的時候遇到一個明理的承辦人。
taiuanlang 發表於 2010-12-16 21:13 http://www.2home.com.tw/bbs/images/common/back.gif
聽花蓮當地"送件人"說  他們的建築師都是專和承辦人員"交際"用  而工作就是底下人作  花蓮農舍不須要建築師簽證 但是            沒交情好像很難"搞"

yuanmiao 發表於 2012-8-28 11:23:5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

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合併分割不知有否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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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農地分割或合併後申請興建農舍有關其「取得時點」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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