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2 條 (刪除)
第 1143 條 (刪除)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雙方因未辦分開財產制 所以妻名下房屋為共有財產
8# dianabox
差別在於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要拿出來處理分配
怎麼處理分配呢?假設夫的婚後財產有200萬,妻的婚後財產有150萬,兩者差額50/2=25,夫要給妻25萬。若夫是掛掉的,那就是夫的25萬給妻後,夫的150萬才是遺產,由子女與妻均分。
jackiew 發表於 2011-3-15 16:43
謝謝 jackiew 大 回應 這個法定財產分配還真是複雜難解呢
據我所知 女友之夫名下之土地是婚後繼承所得到 女友名下房屋也是婚後購買登記在其名下 但當年購買之價款是以女友支票支付 影本還在 土地與房屋之價值相距不遠 兩人名下現金亦差不多 所以沒有差額可分配
癥結點在 如果其夫往生 那其夫土地現金都列為遺產 女友名下房屋現金可先保留一半 另一半才列為婚後財產列在遺產清單上 由子女與妻均分?
現在情況是 其夫土地已被前段婚姻所生子女拿去登記贈予 雖然已寫了新遺囑留下房屋給妻子 現金部份給子女 但其前段婚姻子女仍聲言 妻子名下房屋還擁有分配權 (而非一半價值的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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