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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遺產分配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dianabox    時間: 2011-3-8 01:14     標題: 遺產分配問題

請問  現在線上大大們   有誰熟悉法律  懂遺產分配問題  緊急求助
作者: jackiew    時間: 2011-3-8 01:40

本文章最後由 jackiew 於 2011-3-8 01:42 編輯

不知道您的問題是什麼?
民法繼承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S=1138   &LCC=1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2 條  (刪除)

第 1143 條  (刪除)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有看懂嗎?
作者: PAO    時間: 2011-3-8 08:47

好辛苦
老想遺產
作者: lusong7    時間: 2011-3-8 21:52

被繼承人死亡沒?....(遺產節稅規劃問題...還是...死亡後財產分配問題)
作者: dianabox    時間: 2011-3-14 06:36

夜半接到友人緊急來電   謂其夫因癌末住院  (夫前段婚姻所生眾子女   要來索取夫名下土地權狀去辦理生前贈予手續   一早就要交出權狀   所以臨時求助   問該不該交出權狀?

我亦不通法律   所以半夜上網求教   後來等不到回音  只好安慰友人勿急交出權狀   次日上班時間內去問了台北婦女新知基金會後   才弄清楚來龍去脈   轉告了友人  

此事的徵結點在於財產的分配   友人其夫名下有土地   現金  金飾等   友人名下有房屋和現金   雙方因未辦分開財產制   所以妻名下房屋為共有財產   包括夫兩段婚姻所生子女及友人都有繼承房屋權利   為了保障妻權益   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權   就是房屋一半價值納入夫之遺產範圍   將土地   夫名下現金  金飾  一半房屋價值   由妻與眾子女平分   如此妻可得到最大的保障   若是生前將土地贈予前段婚姻子女   在夫去世前兩年內的贈予物  都還算是遺產  必須提出平均分配    對妻的保障仍然存在   但最好是生前寫好遺產分配方式
友人本來擔心土地先過戶給子女後   只剩下其名下房產列入分配範圍   則友人將無棲身之地   聽到基金會的解釋後   方才放心與眾家屬協商   交出權狀並列好遺屬

不好意思   勞動了眾網友關心   幸好有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才得解套
很多女性  一生為家操勞 (不管什麼樣的婚姻都是辛苦的)   到配偶死亡卻因不通法律  任人宰割  落到晚年生活無依   實在不公   上述的免費法律諮詢確有存在的價值
作者: dianabox    時間: 2011-3-14 06:49

本來3/8日後應該上網回復網友關心   後來日本爆發地震   轉而關心地震發展  (很多友人在日本旅遊線上)   連日觀看NHK所以無暇上網    現在事件告一段落  把經過  PO上來    供大家參考
作者: hoyea    時間: 2011-3-14 09:09

"謂其夫因癌末住院"

如果意識都還很清楚,應該可以決定自己的財產分配方式吧.
作者: dianabox    時間: 2011-3-14 10:03

有些老人雖然意識清楚  但礙於親情及種種糾葛   常無法做合理的分配  (譬如日前的澳門賭王   為了財產分配被眾親友推來推去   平民百姓雖只是小小遺產  也會發生同樣情況 ) 幸好友人將法律範圍內的分配方法向其夫本人及眾子女宣達後   大家為免日後步入公堂解決   其夫同意寫下合理的遺囑  解決了事情   在此事件中  友人其實是退讓部份應得的財產   只為保有自住的房屋而已
作者: jackiew    時間: 2011-3-15 16:43

8# dianabox
雙方因未辦分開財產制   所以妻名下房屋為共有財產


此處有些疑義喔
雙方未約定財產,則為"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
婚前財產,是誰的就是誰的
婚後財產,是誰的還是誰的
差別在於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要拿出來處理分配
怎麼處理分配呢?假設夫的婚後財產有200萬,妻的婚後財產有150萬,兩者差額50/2=25,夫要給妻25萬。若夫是掛掉的,那就是夫的25萬給妻後,夫的150萬才是遺產,由子女與妻均分。

版大的友人之夫,除非他在這段婚姻中的婚後財產是0,則您友人必須拿出一半的婚後財產作為其夫的遺產。另,其夫的土地若是婚前財產,那麼您友人也有繼承的權利(即版大所說:死前兩年內贈與也算是遺產,友人也有應繼分)

唉~最好的方式,還真的是生前妥善規劃安排,大家取得共識,以免身後造成親情的損害,這種例子實在太多了....
作者: 2home4me    時間: 2011-3-15 21:20

8# dianabox

差別在於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要拿出來處理分配
怎麼處理分配呢?假設夫的婚後財產有200萬,妻的婚後財產有150萬,兩者差額50/2=25,夫要給妻25萬。若夫是掛掉的,那就是夫的25萬給妻後,夫的150萬才是遺產,由子女與妻均分。
jackiew 發表於 2011-3-15 16:43


夫的遺產是不是應為175萬(200-25=175)?
作者: dianabox    時間: 2011-3-23 14:09

謝謝  jackiew 大  回應   這個法定財產分配還真是複雜難解呢   
據我所知  女友之夫名下之土地是婚後繼承所得到   女友名下房屋也是婚後購買登記在其名下   但當年購買之價款是以女友支票支付   影本還在  土地與房屋之價值相距不遠  兩人名下現金亦差不多   所以沒有差額可分配   
癥結點在  如果其夫往生   那其夫土地現金都列為遺產  女友名下房屋現金可先保留一半   另一半才列為婚後財產列在遺產清單上   由子女與妻均分?  
現在情況是  其夫土地已被前段婚姻所生子女拿去登記贈予   雖然已寫了新遺囑留下房屋給妻子   現金部份給子女  但其前段婚姻子女仍聲言   妻子名下房屋還擁有分配權  (而非一半價值的分配權)
   唉   四十年婚姻   照顧夫前妻所生子女 及奉養臥病婆婆多年   養生送死苦勞一輩子   還要被剝奪晚年安養之所   真是不值與不公   他人家務事很難插手  只有盡力給予打氣與法律知識支援
作者: haru    時間: 2011-3-23 20:34

首先,不要交出去,先跟對方洽談,然後找個律師對你比較有保障,

我先來說夫妻財產制重點:
1.法定,分為通常法定(不是非常的通通算)跟非常法定(分別財產,也就是分別共財產),我看她算是通常法定。

2.約定,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所得共有(勞力所得,原有財產孳息),分別共有(分別財產)

3.所有權認定,分為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後2人努力賺的,共有財產三種
  (1)如果你可以證明你婚前的財產,那這部分就是你的,可以收回來,不用列為遺產,上法院你一定贏。
  (2)假設房子土地是你婚後跟先生努力賺的,那你可以先要你的1/2部分,剩下1/2再來跟子女分遺產(均分)。所以你已經拿到1/2+均分的部分了。


再來,我來說繼承重點:
1.繼承人,分配偶跟血親二種,血親又分直系跟旁系,
  直系:卑親屬(兒子孫子等)+父母+祖父母,注意這個分遺屬順序喔
  旁系:兄弟姊妹

2.照你的案例,很簡單,扣除老婆可以證明她的(請看上面說明),其他就是老婆跟子女們均分剩下的。


希望這樣白話說明可以讓你更清楚老婆的部分。
作者: Amoeba    時間: 2011-3-25 07:27

謝謝  jackiew 大  回應   這個法定財產分配還真是複雜難解呢   
據我所知  女友之夫名下之土地是婚後繼承所得到   女友名下房屋也是婚後購買登記在其名下   但當年購買之價款是以女友支票支付   影本還在  土地與房屋之價值相距不遠  兩人名下現金亦差不多   所以沒有差額可分配   
癥結點在  如果其夫往生   那其夫土地現金都列為遺產  女友名下房屋現金可先保留一半   另一半才列為婚後財產列在遺產清單上   由子女與妻均分?  
現在情況是  其夫土地已被前段婚姻所生子女拿去登記贈予   雖然已寫了新遺囑留下房屋給妻子   現金部份給子女  但其前段婚姻子女仍聲言   妻子名下房屋還擁有分配權  (而非一半價值的分配權)

婚後繼承所取得的財產為夫之特有財產-----無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照上述內容,夫遺產為現金及婚後繼承所取得的土地
已登記於妻配偶名下的不動產不是夫之遺產
作者: eastern    時間: 2011-3-25 08:50

本文章最後由 eastern 於 2011-3-25 08:52 編輯

"遺產"真的是留給活著的家屬一道難題,尤其是所有人突然走了!

想起來先父最聰明了! 他在晚年失智前就跟老媽說:把錢花光!反正兒子會扶養他;於是他戶頭裡的金額就逐漸減少...然後幾近歸零. 過往後又利用他先前繳的"退休人員互助基金"領回的錢剛好辦理自己的後事費用.(這也是他生前一直提及的...) 沒有遺產子女也不用爭了!...

比起來最近先岳父留下一小筆遺產就麻煩了!因為幾個子女中一定有些經濟較差的就會開始計較與計劃如何來花用"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了!...
作者: Jason_sss    時間: 2011-12-25 07:51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 因為分家產 不公
導致兄弟姐妹 老死不相往來 或者法院相見
時有所聞 . 手心手背都是肉 真是考驗人生智慧

遺產多數傳子 老闆陽盛陰衰
全文網址: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803143.shtml
  
台灣社會看似逐漸邁向女男平等,但實際的狀況真是如此嗎?財政部日前發布一分性別統計報告,分析民眾的報稅資料,發現父母在分配遺產時,還是傾向「傳子不傳女」;就連公司老闆也是「陽盛陰衰」,高達七成是男性。

傳統社會一直有重男輕女的觀念,儘管近年來女性地位隨著經濟自主性提升有所改善,但上一輩的觀念依舊「根深柢固」,反映在遺產分配尤其明顯。

父母親過世後留下遺產,依法子女都有繼承權,但財政部根據九十八年度遺產稅申報狀況,發現遺產稅的拋棄繼承人中,男性只占百分之卅五點一,女性卻高達百分之六十四點九;也就是說,六成多的女性繼承人被迫放棄遺產繼承權,沒辦法分到遺產。

不光是死後的遺產,就連生前的贈與也是「子優於女」。統計發現,九十八年的贈與稅受贈人中,男性占了百分之五十九點五,女性只有百分之四十點五。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曾協助不少有錢人分配財產,他說,很多老一輩的人在女兒出嫁時,會送房子給女兒當嫁妝,至於身後留下的財產就只留給兒子去分,女兒只能拋棄繼承權。

就連針對公司老闆的性別統計,男性也以壓倒性比率超過女性。財政部分析九十七年底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七十二萬家公司中,有五十萬家的負責人是男性,女性只有廿二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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