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建築師向我要佔了我農地的房屋照片,他說那房子在我農地上,表示我農地上有既存的違建,這樣要請建照會有問題,要先處理違建的問題...
天ㄚ,違建是別人的耶,而且那房子 占了3塊土地,雖然大部分建物在我農地上...
建 ...
檸檬 發表於 2013-5-20 15:04
農地本身就分成五塊,鄰近隔壁建地的二塊農地公告現值和建地一樣,且五筆地中夾雜國有地,僅靠蓋房子這塊地與其他農地相連結,佔了農地的房子屋主非明理人,只會咒罵不會溝通,除非直接走法院,不然無法解決。就像他 ...
檸檬 發表於 2013-5-21 01:13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
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
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 為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
超過○.一二公頃者。
二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三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
.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者。
四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
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
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五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者。
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
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
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 (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或
水溝設施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受上開時間之限制) ,其平均
寬度為四公尺以上者。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因地形坵塊完整
需要,前項各款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
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縣 (市) 政府宜就整體加
以認定後核准之。
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
用地,經縣 (市) 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
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
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用
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一 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等明顯界線隔絕,面積在○.
一二公頃以下者。
二 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者。
三 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側為道路、水溝等自然界線或外圍有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絕,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
前項道路、水溝及其寬度之認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地形坵塊完整
需要,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縣 (市) 政府於審查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提報該縣 (市) 非都市土地使
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後予以准駁。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
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
種建築用地。
我去問過地政,官員說現在的國土政策不可能會讓妳的農地變成建地
隔壁的鄰居,只要不觸及土地問題,例如測量,鑑界...還滿像人的
他去補申請建照,也是剛好我要請建照,地號相鄰,官員不想跑那麼遠2趟,事情才曝光,不然我也 ...
檸檬 發表於 2013-5-2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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