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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教房屋登記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4-8-4 10:49     標題: 請教房屋登記問題?

日前法院判決土地分割以確定,目前我去地政處理分割登記時,
因為判決書上只載明土地分割,無地上物分割,
地政人員問我有無建物判決書!這樣房子無法登記!還是房屋這部分要問建築課呢?
該筆土地共有兩個建物,當出分割時就以現有使用情況分割,
我方甲地上有建物一棟,丙方土地上亦有一棟,都是民國75年以前就有的
我回頭問律師,回答說建物是我們的不需要分割,所以不需法院判決!
所以我得問題該怎麼做?律師叫我去調稅籍證明,我們的應該是免稅的,
如果有此稅籍證明就可以證明是誰的房子嗎?此屋有水有電有門牌號碼喔!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4-8-4 12:30

請問,地上物是違章建築嗎?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8-4 13:06

看一下地籍謄本的「土地標示部」,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是什麼?
地上建物建號,有沒寫什麼?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4-8-4 13:19

裁判分割共有物,地上物使用情形應該是當初法院考量分割方法的因素之一。
請求法院分割的範圍並不包括地上物,自然不會在主文當中。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4-8-4 13:24

建物不是違建,這點以提供相關証件請教鄉公所建築課了!沒有非法問題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也就是無套匯。
地政的問題應該是地上物要登記給誰,問題農地上的房子和土地應該就是該同一人不是嗎?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4-8-4 14:46

ERIC1050 發表於 2014-8-4 13:24
建物不是違建,這點以提供相關証件請教鄉公所建築課了!沒有非法問題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也就是 ...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應該是未經保存登記。
未經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屬於原始起造人所有。
這與土地所有人為何人無關。
另土地分割也不會使原本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權利歸屬產生變動。
當然也不會因為分割即取得合法登記的權利。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8-4 15:44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8-4 15:59 編輯

1.確認是農業用地嗎?
2.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原始起造人的,如果你本來就是原始起造人,那就沒問題。
   如果原始起造人是分割前的其他共有人,依農發條例18條4項農地農舍應併同移轉的規定,也只是他必須把農舍也移轉給你而已。
3.
4.如果 是農業用地上的農舍,看是否符合農發條例8-1條2項後段免申請建築執照的適用。
5.如果有8-1條適用,可以去農業局、地政所,問一下可否補辦容許使用、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再登記所有權。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4-8-4 18:28

今天去地政一肚子氣,明明就是土地登記,還給我扯地上物,我問了代書,建物屬建管課管,不關他們的事,還給我扯要我拿另兩方的戶籍謄本,因為其中之一有繼承問題,但是法院已經判強制分割,我可以處理我自己的就好不是嗎?而我也不可能能隨便拿到別人的戶籍謄本阿?地政登記課就是要調難人?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8-4 20:16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8-4 20:30 編輯

如果不動產的所有人死亡,繼承人要先辦繼承登記,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土地分割,理論上是共有人間互相把某些部分交給對方;因為他共有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就得繼承登記後才可分割。
繼承人不辦,你就得幫他們辦了才能分割登記。
由函釋看起來,是可以不拿出他們的證件,也只要繳自己部份的規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四一○三號函
【內容】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如未能提出他共有人之身分證明,他共有人住址之登記得以其原登記住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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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三七○號函
【內容】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並因他共有人死亡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就未辦繼承登記而由政府代管之部分,申請人得免代繳登記規費、罰鍰及代管費用。登記機關應參照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規定辦理,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繼承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罰鍰及代管費用繳納完畢後,持憑繳納收據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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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3land    時間: 2014-8-4 23:11

ERIC1050 發表於 2014-8-4 13:24
建物不是違建,這點以提供相關証件請教鄉公所建築課了!沒有非法問題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也就是 ...

分割時,地政機關不會管房子要登記給誰,因為登記謄本沒有記載建物資料,無法直接判定房屋的合法性,如果是違章房屋有規定在分割後要通報建管單位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4-8-5 09:13

123land 發表於 2014-8-4 23:11
分割時,地政機關不會管房子要登記給誰,因為登記謄本沒有記載建物資料,無法直接判定房屋的合法性,如果 ...

同意您的看法。
作者: 123land    時間: 2014-8-6 12:37

風花 發表於 2014-8-4 14:46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應該是未經保存登記。
未經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屬於原始起造人所有。
這 ...

專業的貼文,連我本科系在地政機關30年的經驗,做過登記課長都要給您說"讚"
作者: changlee    時間: 2014-8-7 21:34

分割土地後,如有地上物則均屬於擁有該土地所有權者所有。
如有他人佔用,可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聲請拆屋還地及損害賠償,
最多5年租金。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4-8-8 14:31

這個案子有點複雜度,量測課有發文去建築課詢問地籍套滙的問題了,另外因為有未繼承問題,也要先把他們的這部分處理好,才有辦法繼續我的登記作業,所以我己委託代書處理了。想省錢,省不了,代書說可能要花幾個月的時間才能處理好。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4-8-8 15:32

123land 發表於 2014-8-6 12:37
專業的貼文,連我本科系在地政機關30年的經驗,做過登記課長都要給您說"讚"

報告課長,您客氣了。
彼此交換意見,討論疑難雜症,不亦樂乎?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4-8-8 15:45

changlee 發表於 2014-8-7 21:34
分割土地後,如有地上物則均屬於擁有該土地所有權者所有。
如有他人佔用,可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聲請拆屋 ...

報告changlee大,未經保存登記建物並不是民法上的從物,
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其所有權並不會當然隨同土地而移轉。

其次,您指稱「如有他人佔用,可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聲請拆『屋』還地及損害賠償」云云,意思也是說那個未經保存登記建物,並不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才需要「拆掉」,否則如您前面說:「地上物則均屬於擁有該土地所有權者所有」,那還拆什麼拆呢?就訴請返還房屋就好啦?不是嗎?謹提供自己的看法,純討論,切勿見怪。

作者: changlee    時間: 2014-8-8 19:45

風大,我的意思是土地上如有地上物,如無人佔用均屬於土地所有權者所有。
如有人佔用<不管有否門牌,水,電>,則可向法院聲請拆屋還地之侵權之訴。
並附帶損害賠償,最高5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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