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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打印本頁]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16:11     標題: 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當農地權益被大幅限縮之時,已經改變了擁有者以當時法律的認知與預期,除了蓋屋的夢極可能破滅之外,私人的財產價值也因為一個行政命令而破壞。
與其痛罵碎碎念不如大家找一些法律上有利條件提供出來,提供給可能以此向農委會提出訴訟者的參考,權益自己爭取。大家加油!
正反法律條件都歡迎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6 17:09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7:29 編輯

依農發條例第三條第十項, 農業用地定義: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略)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
           、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因為農舍和其它固定設施在屬性上並無分別, 所以如果農委會最終仍決定有農舍的農地只能售予限縮定義下的農民, 那其它設有合法固定設施的農地也會一併被打入地牢 (假設法律要有一體適用性的這個概念存在)。行政命令的荒謬或與母法干挌的部分會在農地拍賣的時候顯現:有的農地可以拍給一般自然人,有的只能拍給農民?

因為違建拆不完, 看起來就是一個完全鼓勵違法的修法方向。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17:39

農發條例當初就是為了改善因為開放農產品進口而做的,由管人改為管地農地農用,兩分半可以因為需求蓋農舍,目的就是改善農地經營的困難,而有因為容易賣地來增加農民財富。現在大幅限縮管地又管人,對農民的定義與以嚴厲縮小限制。
不曉得諸先進是否在這歷史上的法條與精神,把它們呈現出來!農委會目前作法正是背道而馳,嚴重限縮擁有者的財產價值。農產品價格上揚嗎?農民生計有改善嗎?有欠缺耕地嗎?
作者: hohohuang    時間: 2015-5-16 17:47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6 17:39
農發條例當初就是為了改善因為開放農產品進口而做的,由管人改為管地農地農用,兩分半可以因為需求蓋農舍, ...

打官司有贏的可能
問題是贏了也沒用
大官嚇唬人民的目的已達到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18:01

hohohuang 發表於 2015-5-16 17:47
打官司有贏的可能
問題是贏了也沒用
大官嚇唬人民的目的已達到

贏了這個表示將來官不可以濫權,光這個就可讓極權思想得以收斂,民眾身家財產被尊重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現行條文
土地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30 條       
(刪除)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18:48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 ...

謝謝!
這條代表著農地的轉移已經刪除自耕者為限的規定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19:08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 ...

剛查了一下這條確實是經由立法院刪除的,農發條例第三十條
在法律位階上贏了行政命令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6 19:18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19:44 編輯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 ... p?gid=5&nid=167

雖然上述是稅法的解釋函令變更, 但法律的原則可以類推適用. 可得到下列結論:

--------------------------------------------------------------------------
法律 (法規) 的解釋有時會隨經濟環境變遷或對於法律見解演變而改變。
解釋函令有新舊之時, 有幾個原則:

1. 在法律 (法規) 沒有變更下,解釋函令之變更只是對於原來法律 (法規) 含意之見解變更,應該立即適用。
(意思是: 解釋函令是可以改變的)

2. 倘若變更法律 (法規) 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勢必導致人民的生活規劃限於不確定之風險,
若因此而遭受損失或增加負擔,也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意思是: 執行時要顧及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 實務上行政執行原則是:

依本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換言之, 本次農委會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之解釋, 因為經濟環境變遷而變更了.

1. 對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解釋, 是可以改變的, 而且公告後立即適用.
2.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對還沒有『確定』的案件, 適用較有利的解釋.

因為這次的解釋是針對『農舍移轉的承受人資格』, 如果 104年6月1日公告新解釋函令, 而

a. 農舍移轉發生在 5月31日之前, 就可適用舊的解釋, 農舍承受人不限於農民.
b. 農舍移轉發生在 6月1日公告之後, 那農舍移轉案件在 6月1日之後才『確定』,
就要適用新的解釋函令, 農舍承受人必須具有農民資格.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6 19:19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9:21 編輯

土地法修法是為了配合農發條例

我是認為農舍和其它農業設施都是農地的附屬設施 所有法令都只說不能分開處分 沒有個別管制的道理

農委會在浪頭上附和部分民意做了 "漂亮" 的改革
又不必去碰關鍵的農地農用查核的狗屎工作
因為那是地方政府事務 效果不彰與他無關
這如意算盤打的真好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6 19:31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 ...

1.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當特別法與普通法之規定相互間有所抵觸時,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2. <土地法>刪除第30條, 就是要讓<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特別的條件, 而且優先適用.

要不然,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 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不是變成違法了嗎?

亦即, 不能拿<土地法>刪掉『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
反過來說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限制私法人承受耕地』為違法.

就法論法, 很抱歉!小弟認為農委會是站得住腳的.

作者: moli568    時間: 2015-5-16 19:32

厚道的農夫耕作一輩子.就算一畝田賺不了多少錢人然守護著.  大家心頭都有一個願望 至少留給下一代能讓他有一筆田產    台灣農夫若是不缺錢是少在賣祖田的     
      假設等下一代對當農夫沒興趣 也可變賣  拿一筆錢去創業 或是買房子至少能有一個未來可以期待
那等到新法通過  那老農農地沒法增值  留給下一代又沒法不務農  難道要農民真的要世代的農地無法增值
而  下一代也只能務農  不然也是無法合法持有農舍  
    農人的悲哀  政府沒推出良好農糧政策 (務農能賺錢誰會賣農地阿)     只會限縮農人   
    農地貴是沒錯  但是租農地一分才多少誰會真的買來種田  休耕地才是多勒   農委會真不會算帳      能讓農人獲利才是最好方法 吧   
    2HOME的會員都把自己農地整理得好漂亮  一個是有建設(太豪華是要限制沒錯)   一個是雜草地  哪個才是對大家好啊    不必要把有農舍的人都當是罪人來看    大多數的人是照法規走的  是政府法規朝夕令改    (要改也不要把有合法農舍的人惡魔化吧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6 19:33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9:35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18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 ...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先權
但是去解釋原法條沒有提到的東西 會有擴大解釋的嫌疑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6 19:37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33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 ...

沒辦法, 解釋函令是可以變更的, 見小弟前帖說明.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5-5-16 19:42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18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 ...

大家擔心的不是現在想買能不能買

而是擔心 以後要賣的對象變少了
買家少 價錢自然低
個人財產縮水 誰開心

最好訂個日出條款
今年6月底前取得農舍建照之農舍除外
老農舍無敵 不受新法限制


我因為自己所有的農地都還沒蓋農舍
私心認為最好是
今年6月底前取得之農地通通除外
舊農地無敵 不受新法限制

官字兩口
最後要怎麼解釋
誰曉得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6 19:45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37
沒辦法, 解釋函令是可以變更的, 見小弟前帖說明.

我沒有說您的說法錯誤

只能說農委會要做的事違反當初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
關鍵的稽查工作卻沒有著墨
令人遺憾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6 19:46

STSHAOWW 發表於 2015-5-16 19:42
大家擔心的不是現在想買能不能買

而是擔心 以後要賣的對象變少了

基於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小弟附合您的想法.
可是擁有法規解釋的職權, 不在升斗小民的手上啊!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6 19:50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45
我沒有說您的說法錯誤

只能說農委會要做的事違反當初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

開始沒有做好把關工作, 攤子爛了才要來收拾.
現在收拾又害到一般民眾, 我萬分同意.

但是, 當初『假裝過失』或『故意』不做好把關工作的, 不就是一堆政客和奸商嗎?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6 19:59

STSHAOWW 發表於 2015-5-16 19:42
大家擔心的不是現在想買能不能買

而是擔心 以後要賣的對象變少了

哈哈 這樣一來舊農舍價格不就噴出了
ㄟ 用陰謀論來想也有可能...

好了 我不要離題了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5-5-16 20:00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45
我沒有說您的說法錯誤

只能說農委會要做的事違反當初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

我個人總是抱著
違建也是國家的重要資產
來看拆違建這件事

反之合法的農舍有非常多的問題
別說住人 隔壁慣行農夫噴農藥的問題
就是有機田和慣行田相鄰爭議都很多
根本問題在 2分半太小塊

因為你合法
很多事動不動就會國賠
因為你合法
會很強勢
但是農舍是種遷就的方案
單單讓人民處於噴農藥的好空氣中
我就不信這沒問題

違建的持有者 比較不會囂張
造成的問題 雙方搞不定時
政府來個大絕 拆 就處裡好了

違規使用資材室吧!!!!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0:01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31
1.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當特別法與普通法之規定相互間有所抵觸時,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這個攻防值得參考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0:06

STSHAOWW 發表於 2015-5-16 19:42
大家擔心的不是現在想買能不能買

而是擔心 以後要賣的對象變少了

這觀念在歷史檔案裡可查,待會兒我再說明其來源及觀念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0:25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18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 ...

剛稍為仔細看了解釋令涵的變動是可以允許的,意思是在位階相同的解釋令下,,因此時代的變動,人民有利條件下,,沒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下,得以變更解釋令。
但如果在位階更高的立法已經廢止三十條的條件下,並非解釋這個條文得以_在農夫限制下,不得過戶農地。基本上算是違背此法的行政,而非解釋這條文
大家參考看看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0:30

台灣光華智庫台灣光華雜誌在2000年一月第46頁(很抱歉在山上手機上網,無法引用網頁以及內容)大致說明其一些重要論述及歷史,為怕斷線重寫只好分段呈現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1:43

88年農發條例修正條文送入立法院前,引發了農委會主委彭作奎的辭職,朝野爭議農民抗爭遊行,原因在修正條文之中,_新購農地不得興建農舍_所引發此次爭議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6 21:56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22:20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33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 ...


1. 解釋函令, 就是要對本法未明確說明的部分, 加以規範.
所以不能說是『擴大解釋』.

2. 解釋函令還可以前後不一致呢!

請參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陳東良 (2007)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p.23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 ... 9006/8/51046208.pdf

] 第二款  解釋函令以新代舊

] 釋示通常為因應事實變化之產物, 經濟現象改變, 解釋函令自應隨之改變,
] 此際即不免發生新舊函令解釋不一致情形, 或為放寬, 或為限縮, 甚至互為衝突

] 對於此一現象, 司法院釋字第287號 (大法官) 解釋認為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 係闡明法規之原意, 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 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 於後釋示發布前,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 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這本論文第四章有一些案例, 大家可以參考.

大法官解釋第287號有二個重點:

1. 解釋函令不但可以放寬, 限縮, 甚至可以互相衝突.
2. 後面的解釋優先於前面的解釋.
但如果依照前面解釋所作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 就不再改變. 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的應用.

所以說, 目前沒步了, 認命吧!諸位 2home 的夥伴們!

(唯一辦法, 就是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 直接修改本法: <農業發展條例>.)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1:57

在農民及農會眼中,此舉是扼殺了農業的生機。農民認為新購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買賣及地加停滯。當時農會是以農地當作抵押貸款,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流通不良,地價挫低。農地不准蓋農舍將導致一半以上的農會倒閉。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開放農地全面蓋農舍,才有購地的誘因),否則民眾為何要買農地。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2:02

這就是當時新購農地不得蓋農舍在立法院修正條文不被通過時的狀況。
現在這個主委有打算送條文到立法院嗎?只是一個行政命令不曉得要將農業經濟帶向哪個深淵
作者: edenchu1014    時間: 2015-5-16 22:28

不好意思, 法律層面知識不足, 無法提供意見. 但是就戰略上, 何不來個烏賊戰術, 向監察院舉報縣市政府瀆職, 放任農地非農用, 政府查察績效不彰? 縣市政府一定會列出數據說有查察, 但礙於人力不夠, 每年只能查察少數. 但只要舉宜蘭縣為例, 違規浮誇之大農舍眾所皆知, 唯獨縣府不知? 若是知道卻無有效積極作為, 這豈非瀆職?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2:41

edenchu1014 發表於 2015-5-16 22:28
不好意思, 法律層面知識不足, 無法提供意見. 但是就戰略上, 何不來個烏賊戰術, 向監察院舉報縣市政府瀆職,  ...

想必現任的農委會主委壓力大不是沒原因。但我絲毫不感覺同情,我甚至懷疑他是匪諜 原因是想破壞台灣農業經濟。
現在農產品沒有因為農地價格而高漲。農地租金也非常便宜。農產品供需也附和市場需要。已經荒廢的農地也彼彼皆是。想要隨便找塊不用錢的農地來耕也不難…。在這些疑問下,我不曉得農委會目前的作為,除非破壞農業金融之外,還能替台灣做甚麼?
作者: civic8    時間: 2015-5-16 23:09

陳保基進一步說明,由於農舍必須連同農地一起買賣,農舍不得單獨交易或移轉所有權,因此農委會與內政部協商後,決定修法限定農舍承受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此舉形同限制非農民身分者不得購買農舍,並搭配農舍起造人必須具備農保或勞保第三類資格,或是實際務農的資格限制,遏止非農民藉由「買農地送農舍」的方式來炒作農地價格,導回農地農用的正軌。不過,單純的農舍繼承與農地素地交易,並未嚴格要求取得者必須具備農民身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6 23:29

civic8 發表於 2015-5-16 23:09
陳保基進一步說明,由於農舍必須連同農地一起買賣,農舍不得單獨交易或移轉所有權,因此農委會與內政部協商 ...

這應該就是此次法律攻防的重點
看似小小變動卻又是影響最深遠的。參考看看前面彭作奎主委在新購農地不得蓋農舍的立法失敗而辭職的民間反映。其實就是農業金融的可能風險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6 23:38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6 23:29
這應該就是此次法律攻防的重點
看似小小變動卻又是影響最深遠的。參考看看前面彭作奎主委在新購農地不得 ...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估計全台灣農舍在金融機構抵押的金額有多少? 那抵押品價值崩盤金融機構不會緊張嗎?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00:04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5-5-17 00:20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23:38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估計全台灣農舍在金融機構抵押的金額有多少? 那抵押品價值崩盤金融機構不會緊張嗎?


農會利潤寄託於貸放。也許查查農會的貸款金額(以農地抵押)也許就會有個數字。但這方面如何查詢就不了解了。也許大家可以幫忙努力一下。
以當時彭主委辭職時的農會說法,應該具有參考性。試想農舍是新農民買地的動力,動力消失了農地大幅跌價,就像美國次貸一樣,當殘餘價值與貸款金額差太多之時,貸款人甘脆就放棄繳款,金融體系就出問題了。任何一個金融體系出問題,很容易整體就出問題,現任主委只剩下不到一年,是想讓下一任總統留下一個爛攤子嗎?我吃不到的誰也不想好過?全民陪賬?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00:53

99年十月十五日農委會將特定農業區設定為不得蓋農舍。
全國農地面積是80萬公頃,特定農業區是35萬公頃。佔所有農地的43趴。如此大面積比例的優質農地已經是不得蓋農舍了。剩下其餘等級較差農地算他57趴都已經蓋農舍好了,農舍佔面積10趴,就是如果所有57趴農地都蓋了農舍’,那也不過5.7趴。這就是最大的極限了(如果農政單位有在確實執行農地農用的話,事實上農發條例以來也不過蓋了兩萬多戶農舍。
作者: 0505    時間: 2015-5-17 03:38

農委會
農委會
保護良田是ok的
你知不知道有一種農地叫做旱地.是很難種植的.放寬旱地蓋農舍買賣應該可行
作者: easycosway    時間: 2015-5-17 07:01

本帖最後由 easycosway 於 2015-5-17 07:28 編輯
0505 發表於 2015-5-17 03:38
農委會
農委會
保護良田是ok的


我很早就說過,現在氛圍是:
農地 = 水田
農舍 = 豪宅 = 豪華民宿
沒背景財力擁有農舍者,現如驚弓之鳥,就怕動輒得咎
有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怕隨時被鬥爭
政府長期不作為(放任非農地農用或任意擴建)
法令一夕巨變
財產損失或減損只能含淚吞下...
五年內新建農舍 = 黑名單待宰
始作俑者卻能依舊故我(或許繳點罰款稅金)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07:05

0505 發表於 2015-5-17 03:38
農委會
農委會
保護良田是ok的

99年的作為已經出來,特定農業區不得蓋農舍,農發條例以來新蓋農舍不過兩萬多戶,即使非特定農業區全蓋農舍,其使用面積不過5.7趴。現在並無農產品價格飛漲,耕地欠缺,農產品供需正常,農地租金低廉,荒地一堆,想要種植不用錢的農地彼彼皆是。請教農委會主委,您現在想幹甚麼事?破壞農業金融嗎?選舉懲罰全民考量嗎?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07:42

2000年農發條例修正通過_開放農地自由買賣,非自耕農可以購買農地。
後來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曾經一度想修改為申請建造農舍,其座落所在之農地面積由兩分半改為一分土地,,就可以申請建造農舍。
是否這些立法諸公,以及各任期的農委會主委,一切的作為都以選舉成敗做考量?以農業金融經濟當作人質?逆我者毀壞之?
作者: 老K    時間: 2015-5-17 13:29

農舍承購人須為農民,或許每個人有不同意見,但行政機關僅以修改農舍興建辦法的行政命令方式,限制人民農舍移轉之財產權,顯然已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不僅憲法明文規定限制人民權利應符合上開4種情形,且應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始能限制,而農發條例18條僅規定農舍由農民興建,並無限制農舍之移轉須由農民資格者始能承受,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移轉農舍之財產權顯非合法。
農發條例3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行政機關過去執法不嚴造成現今之情形,事後卻擬以行政命令方式限制人民財產權,顯然不足取。
作者: 老K    時間: 2015-5-17 13:43

農發條例第18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所以,農發條例確實限制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始能興建農舍,且限制5年後始能移轉,但農發條例從未限制5年後移轉之對象限於農民,行政機關僅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移轉權利,並導致財產價格大降自已違憲。況依農發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似乎並未限制農作物生產量多寡或需加以出售維生之人,亦即僅自行作農食用之人亦應包括在內,則行政機關對農民之定義顯然有爭議。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7 14:10

老K 發表於 2015-5-17 13:43
農發條例第18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 ...

如果有農舍/農地拍賣  法令的衝突點就會彰顯出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16:21

老K 發表於 2015-5-17 13:43
農發條例第18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 ...

這條也很有參考性。
以前幾任的主委對農發條例都是透過立法院來增刪,唯現任這位便宜行事侵犯人民權利最多
作者: time1234    時間: 2015-5-17 16:52


若是人家蓋豪宅符合法規且沒有違建,若是人家9/10真的只重農作物而不是庭院花園,
若是除了合法的農舍,沒有水泥的圍牆、道路、停車場,有需要改甚麼法律嗎?

重點是沒有 "農地農用" , 重點是 "執法不確實"。

所以修法或行政命令都沒有解決問題,公務員瀆職不嚴加取締及拆除罰款才是重點!
別說沒辦法拆,人家柯P說拆就拆!


作者: 2home    時間: 2015-5-17 17:19

time1234 發表於 2015-5-17 16:52
若是人家蓋豪宅符合法規且沒有違建,若是人家9/10真的只重農作物而不是庭院花園,
若是除了合法的農舍, ...


其實原本就是很好解決的問題.

公務員先寄公告信函, 己合法申請農舍者 ,請依使用執照上的核準建物面積為準,二次施工的部份,勒令拆除,並要求種上農地農用的農作物,一個月後全面稽查,無修正者,持續加重開罰,直到改善為止,爾後每三個月或半年會派工讀生或公務員或空照不定期稽查,以後不管新舊農舍就不敢再違規使用了,我想這應該很容易做得到,因為市區房子這麼多比農舍多更多,那裡是商業用途或是加蓋,稅單馬上就來了.

我想這次應該是藉農舍違規使用之名,行農舍農有之實,應該不是農地農用這麼簡單了,風向應該是要降低農地私有化的流失及零散化,若無效,甚至不排除農地也農有化,避免造成未來國土整合開發的困難度,


所以法案如何排入立法院接受質詢是重點,最重要的是還要有力人士認同修法的不當性看法並介入發言並提出質疑...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18:58

time1234 發表於 2015-5-17 16:52
若是人家蓋豪宅符合法規且沒有違建,若是人家9/10真的只重農作物而不是庭院花園,
若是除了合法的農舍, ...

這也是有利的證詞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19:07

2home 發表於 2015-5-17 17:19
其實原本就是很好解決的問題.

公務員先寄公告信函, 己合法申請農舍者 ,請依使用執照上的核準建物面積 ...

農委會走的行政命令路徑,不是非常了解。聽電視說是送立法院備查就夠了,不需經過立法院決議同意。立法院如果沒有異議這行政命令就合法執行了。
對了,請教先進 如果跟農委會走法律上對抗,這是要走行政法院嗎?如何走!還是到地方法院?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19:29

剛有查到有關行政命令係規定人民有關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否則即違法。相對的,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合法。而合法的法規命令,就沒有違法的問題。除非有裁量處分發生,逾越裁量,裁量濫用,裁量怠惰。
行政處份,一般處分皆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謀救濟
公務人員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執行為,有懲戒,懲處,民刑事責任。
懲戒處份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懲處處份有免職,記大過,大過,申誡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19:38

我國法官在具體案件審查法規命令時,如發現違法時,應如何處理?答案是認定違法,於該案件拒絕適用
如以此說明好像不適合於一般法院處理本案件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7 20:03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1:3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19:07
農委會走的行政命令路徑,不是非常了解。聽電視說是送立法院備查就夠了,不需經過立法院決議同意。立法院 ...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請 (必須先有此行為, 但申請必須依據某法規, 無法規依據公務員不會理睬)
申請被拒絕或權益受損 -----> 向行政機關的上級單位 (通常是縣府) 訴願
訴願被駁回 ----->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現在行政法院只剩高等, 最高二級)
高等行政法院敗訴 -----> 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敗訴 ----->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若沒有按照 1. 申請 2. 訴願 3. 行政法院提告之順序, 直接跳到下一救濟程序,
會被依『程序不符』駁回或判決敗訴. (提告的人都很急躁, 這點很重要.)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條件, 見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

]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
] 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二. 循普通法院進行救濟 (因私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普通法院是地方, 高等, 最高三級) (提告也必須依據某法規, 否則不符程序會敗訴)
地方法院敗訴 -----> 向高等法院上訴
高等法院敗訴 -----> 向最高法院上訴
最高法院敗訴 ----->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按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60年判字第175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6x/j6x?id=370

]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署
] 均係解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

]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 (59.12.23)

譬如民眾與國有財產局爭執土地所有權, 就要循普通法院進行.
勝訴之後, 再以法院判決向行政機關申請更正.

-----------------
前面講的是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
循行政訴訟花費較少, 每件好像3000元; 循普通法院要依據標的價值來計算, 有時金額很恐怖.

若是刑事案件, 也就是你認為某官員犯了刑事之罪 (譬如瀆職), 就要依照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20:18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0:03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 ...

感謝專業的知識!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20:55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0:03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 ...

剛剛查了_行政處份之無效與得撤消
關於無效處份,台灣通說採_重大瑕疵明顯說_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其中有無權限而無效(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如果對照農發條例第三十條撤銷原有規定允許自然人買賣農地上,
這樣是否在未經立法授權上佔上風呢?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7 21:28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1:3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20:55
剛剛查了_行政處份之無效與得撤消
關於無效處份,台灣通說採_重大瑕疵明顯說_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 ...


行政處分是針對『個人』的 (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規或解釋是『通行』的.

----------------------
如果您要依據所說的理由, 必須『你個人』遭受『處分』, 才能申請救濟及撤銷.

1. 如果是『某法規』有明文規定, 在具備所有條件下, 你可依據該法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

2. 若是你權利受損, 但無法找到一項法規, 讓你直接依據『該法規』『申請撤銷』,
那就必須循『行政程序』, 從申請, 訴願, 行政訴訟等進行救濟,
等到行政訴訟勝訴判決, 才能依據判決, 再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更正』原有的處分.

-----------------------
若法規或解釋不適當, 但你個人並未遭受處分而權利受損.
恐怕無法循司法途徑去『撤銷』或『更正』『法規或解釋』, 只能循立法途徑去『修法』或『重新解釋』.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21:54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1:28
行政處分是針對『個人』的 (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規或解釋是『通行』的.

----------------------

就您藍字的提示表示,是否立法已經撤銷之法規,已經無法對抗立意相反之行政命令,只能寄望立法的運作,或是您呈現出的申請訴願等等的程序
我這樣說恰當否?
作者: 種哥    時間: 2015-5-17 23:09

民不與官鬥 官字二個口怎說都行 民國38年時政府也是說 國內茶葉不夠用 價格飛漲
為符合國內優先需求 禁止茶葉出口 結果國內茶葉價格如水銀洩地 待孔宋家族用賤價
全國搜購完畢 政府再說 為順應民情 茶葉開放出口 豺團又番幾番 行政命令的擴張 視立法權為無用
在這目前時代 人民是魚肉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7 23:19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3:2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21:54
就您藍字的提示表示,是否立法已經撤銷之法規,已經無法對抗立意相反之行政命令,只能寄望立法的運作,或 ...


一. 立法途徑: 制定憲法, 法律, 與命令.

法規=法律+命令

1. 法律:是國家機關依一定程序, 制定具有強制性約束人民行為的社會規範.

2. 命令:是用來補充法律的規定,分為授權(委任)命令與職權(執行)命令.
(a)授權命令: 立法機關授權給行政機關,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所做的規定. (解釋函令屬於這類)
(b)職權命令: 行政機關不需立法機關授權而依其本身職權主動發布.

位階: 憲法>法律>命令

1. 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2.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如果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 與法律或憲法牴觸.
但個人並未因行政處分而受損, 可進行陳情, 或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而修法.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陳情理由可分實質, 程序二項:
實質, 函釋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之情況.
程序, 檢驗「預告暨評論程序」是否具足.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
]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所謂「訂定程序」, 是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預告暨評論程序」的設計.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 二、訂定之依據。
]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2號解釋, 「訂定程序」不完備可要求修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72

] 法規命令,其訂定並應遵循......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 惟上開財政部令,......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
] (與)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不符,應由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


二. 司法途徑: 執行法規

個人因行政處分而權利受損, 可依據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令與憲法有違,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

在訴訟過程裡, 雖然法官不一定要全盤接受行政機關的函釋,
但這個更改見解的機會, 是屬於法官的職權.
提告的民眾, 無法期待法官一定會接受自己的看法.

根據司法院釋字137號大法官解釋, 命令函釋位階低於法律, 法官雖不能拒用, 仍可表示自己的見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137

]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23:28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3:19
一. 立法途徑: 制定憲法, 法律, 與命令.

法規=法律+命令

感謝仔細解說
雖不能靈活運用但大致的圖像已經有了。至少知道法的精神與程序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5-17 23:43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現行條文
土地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30 條        
(刪除)
...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的地分割, 有可能嗎?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7 23:49

FlyNews 發表於 2015-5-17 23:43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 ...

這不就是算計之所在
土地可以交易但需求銳減,農會金融體系有得玩了。農地與農舍已經特別聲明不得分割出售。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7 23:59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8 00:02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5-17 23:43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 ...


好方法, 但農地要夠大, 才能滿足分割的條件.

農地上已有農舍要如何辦理分割?應準備什麼文件?
http://1999.taipei.gov.tw/TCGGetFAQ.ASPX?ArchivesID=912540

] 一、農業用地之一部分為農舍辦理分割,除新建農舍基地之部分,
] 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外,
] 其他部分之分割與一般土地分割作業相同。

] 二、農舍如屬新建者,應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附圖;
] 如屬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建築完成者,則應檢附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戶籍謄本、門牌編訂證明。

另需依據<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http://www.land.moi.gov.tw/law/p ... D7%A5%BF%B2%C48%C2I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0:05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3:59
好方法, 但農地要夠大, 才能滿足分割的條件.

農地上已有農舍要如何辦理分割?應準備什麼文件?

一般地如果很大,還沒蓋農舍,就會先分割好。以免麻煩事一堆
作者: 16935104    時間: 2015-5-18 00:25

這次修法完全看不到對真農民有實質幫助?反而造成真農民財產縮水!
這次修法完~(農舍資格限定而農地無限制)
財團沒農舍問題!正可趁機逢低買進農地~幹碼呢?當然是養地!
修法若沒全盤性的規劃~是否真要犧牲眾多農民財產來造就財團取地之利?
鄭虎辦事難道都要讓人聯想懷疑是否跟財團有一腿?如何得民心支持
請支持對農民生活有利之政策
請支持對土地愛護之政策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0:29

16935104 發表於 2015-5-18 00:25
這次修法完全看不到對真農民有實質幫助?反而造成真農民財產縮水!
這次修法完~(農舍資格限定而農地無限制)
...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懦弱?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8 00:37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0:29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 ...

可以在行政命令生效前反映啊, 如笨羊大所述: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0:58

藍影 發表於 2015-5-18 00:37
可以在行政命令生效前反映啊, 如笨羊大所述: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這又要請諸先進解說細節了
該不會是向農委會呈訴吧?我猜農委會會派一個最小的官來接待,然後請您喝茶,笑喜喜的耐心聽您呈訴,然後很有禮貌卻帶著一股没名的笑意,接下您的呈訴。意思是我們知道了!
當然這段是我亂想的。
還請先進們指導一番呈訴的後續
我是覺得這異議要向行為者請示,好像是來自中國固有的告官卻又要向那個官告一樣的傳統。這樣說不曉得會不會把羊兄氣壞了
這種法條設計的確是非常有利於行政命令,要違抗它好像不容易。好吧!三十年後我把遺願告訴兒子 各位保重!我看把苦茶油拉拔快一點長大,以免羊兄吃到了大陸的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8 01:30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8 01:36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0:29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 ...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 (立法和司法) 已經是一套滿穩定的制度,
要從法律攻防, 改變行政命令真的蠻難的.

雖然還有一些途徑, 但緩不濟急,
通常都是個人遭受損失之後, 才依程序進行冗長的救濟.

-------------------------------
只要走進司法途徑:
一方面要花錢, 進入法院體系就要繳費;
二方面要花時間, 以行政法院這個途徑為例,

1. 向行政機關申請, 最快10天決定, 如果是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是2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2項:
]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訴願法>第2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2. 向上級機關訴願, 人民有30天等待期, 上級機關訴願決定要在3個月內為之, 但可延長到5個月.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法>第85條第1項:
]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 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3.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告, 人民有2個月等待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從向行政機關申請, 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快則一年, 慢則二年.
若有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還要拖延更久. 所以很花時間.

以普通法院途徑而言, 錢和時間那就得花得更多了.

『民不與官鬥』, 從這個角度來說, 是對的.
『衙門八字開, 有理無錢莫進來』, 也是對的.

不過, 小弟不是悲觀的人.
遇到該據理力爭時, 衡量是非與正義, 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

作者: winnie-ma    時間: 2015-5-18 05:32

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5-18 05:3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6 21:57
在農民及農會眼中,此舉是扼殺了農業的生機。農民認為新購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買賣及地加停滯。當時農會是以 ...


當時農會是以農地當作抵押貸款,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流通不良,地價挫低。農地不准蓋農舍將導致一半以上的農會倒閉。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開放農地全面蓋農舍

如果農發條例於102年7月修法時,當時之立法意旨是要放寬新農有權興建農舍,要促進農地活化,只是避免新農炒作農地,才限制5年內不得移轉農舍。其餘的,皆有意不設限。

則如今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方向,就與農發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

如果能向當時主張開放農舍興建的立委服務處反應,強調農委會此舉形同將農發條例打開的門關上,則或許可改變興建農舍辦法修正之幅度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8 07:09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6 17:29 編輯

『農地未農用』及『農舍亂竄』, 是藍綠政客一起狼吞虎嚥的結果.
藍綠都有吃乾抹淨的人, 當然也都有有良心的政界人士.
(解決問題先把真兇抓出來, 好人就暫且不提了.)

87.9.,11 工商時報: 李總統:農業是尖端產業 願跪求將眼光放遠
http://ago.gcaa.org.tw/env_news/199809/87091117.htm

] 對於行政院昨天未全數回應國民黨老農派立委要求全面開放農地自由移轉買賣政策,
] 行政院的政策宣示與老農派立委期望有段差異,
] 因此老農派立委包括 ,曾永權、洪玉欽、許舒博、廖福本等人昨天在國民黨黨政運作研討會綜合座談中,
] 輪番上陣發言,要求黨主席李登輝同意放寬「新承購農地興建農舍」,以及「重要農業生產用地,採行許可開發」。

] 李登輝昨天並針對老農派立委要求『全面開放自由買賣』,
] 表示問題的核心應該是在都市邊緣地區的區域應該擴大,因為很多都市土地現在都不夠。

] 農地事實上少得不得了,已經這麼多的土地,用了幾十年可能都還有用途,
] 在這種情形下留下七十幾萬公頃農地,應該是農地農用。
] 不必要蓋農舍,土地賣出去就一個農舍,分割的更小一點再賣出去,到處都是農舍, (預言成真)
] 那這樣子不得了啊,失去本來目標,
] 李登輝說,「拜託大家,應該要考慮我們子孫將來的問題」。

102.12.8 自由時報: 自用農舍經營民宿? 錯誤政策引人入罪!(讀者投書)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36858

] 首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舍必須「自用」,
] 但<民宿管理辦法>卻將民宿定位為利用自用住宅多餘的房間,以家庭副業方式提供旅客住宿的場所。
] 而所謂「自用」,應僅限於自己與家人使用,
] 否則「自用」豈非須區分為「完全自用」及「不完全自用」?
] 顯然以自用農舍經營民宿行為,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農舍應供自用原則」。

98 計畫主持人:江大樹教授, 觀光民宿管理之政府職能與角色分析
http://www.tpgrc.org.tw/content.php?f=11&Irec_id=18

] 台灣早期民宿的發展,也就是在「民宿管理辦法」未通過之前,
] 「民宿」給國人的印象是低價、低品質,正反評價皆有!
] 自2001年12月交通部公布實施《民宿管理辦法》後,
] 以人情味吸引人的渡假民宿,儼然已成為觀光旅遊界的凸起異軍,
] 民宿像潮水一般,在各個風景區迅速蔓開,始於墾丁,長於宜蘭,卻在清境茁壯,並且形成一股圓夢創業風潮。

102.11.27 部落客: 諷刺的是開放一窩蜂民宿濫墾濫建的就是民進黨自己
http://blog.udn.com/soho11112001/9655012

] 民進黨一執政就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94號令訂定發布<民宿管理辦法>,
] 全文3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
] 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沒有定專責管理機關,放任地方。地方政府首長是民選,討好民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追根究底, 藍綠政客 (老農派與地方首長) 與奸商勾結, 才是目前『農地未農用』的關鍵.

母法是<農業發展條例>和<民宿管理辦法>, 應該修改這兩個法規, 一舉解決亂象.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8:28

winnie-ma 發表於 2015-5-18 05:32
當時農會是以農地當作抵押貸款,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流通不良,地價挫低。農地不准蓋農舍將導致一半以上 ...

我的想法也許悲觀一些,才會有此版經由了解法率有人來以法抗法自力救濟。
如果找出一些過去的立法與行政對抗的紀錄,是可以看出很多如羊兄所言的狀況。就是一黨之私黨派是否執政決定了立法的方向。現在這行政命令草案應該是在立法院上備查吧?各位想想沒有立法諸公看見這草案正躺在立法院嗎?
也許我們苗栗縣的兩黨立委我可以接觸看看,不過成功希望應該不大,原因是在觀念_進步的最大阻力就在觀念,進步的動力也在觀念,唯進步一向是緩慢的前進
作者: 黑面    時間: 2015-5-18 08:56

最近這類言論的討論還真不少....  黑面都給他跳過去沒看....


黑面來亂一下.....






非醫護人員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可以開醫院...

無駕照者不能開車, 可以買車....

以上兩個例子的模式是  沒xx資格者, 不得從事xx行為, 可以擁有從事xx行為的財產...

套上這個模式, 應該是 非農民不得從事農業, 可以擁有農地與農舍...


以上觀點, 如果之前已有人討論過, 抱歉了, 前面已經說明...黑面沒看....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9:04

笨羊 發表於 2015-5-18 07:09
『農地未農用』及『農舍亂竄』, 是藍綠政客一起狼吞虎嚥的結果.
藍綠都有吃乾抹淨的人, 當然也都有有良心的 ...

如果細想台灣農業土地使用會這麽多爭議,其實還是在觀念及價值認定。理想派甚至到農地農用農有這些不能說沒有道理,只是這些理想犯了極大的錯誤,把土地位階擺在人之上,農地才是主體,所以甚少談到或重視在這土地上所有的人。我是認為人如何活動於
土地才是重點。理想派堅持農地全面回歸農用,其實再怎麼樣讓年輕人實踐農業經營,都是讓全面的農地擁有者或是想新入農地者落入經濟困厄深淵。再怎麼樣農地農用農有是完全抵抗不了國內外農業經濟的現實,把台灣小農弄得再大,也根本對抗不了國外的農地面積問題。否則加入WTO之前我們本來就是管地管人呀,如果道理存在那就是農發條例是錯的,過去的管人時代農民已經生活得很好。
人口紅利問題會影響著我們的很多生活層面,農村凋零會加速,理想派也會讓這問題更惡化,2HOME等等的活絡農村方式,堅持農地農用執行,在農地農村方面這樣才是活力所在。如果新版的行政命令真的實行下去,農地凋零農業金融崩解會很快的看見,我想這就是即將下台的執政者的一盤棋吧!各位接受嗎?不能接受好像又不能如何!所以現在我認為讓諸公碎碎念是最好的療傷方法
作者: Long-Man    時間: 2015-5-18 09:17

在 "01" 看到的貼文 , 不同觀點 ,  讓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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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大家心得分享

安全的糧食自給率=農田+耕作的人=稻米產出

假設糧食自給率要達成=各縣市農田6成比例+那這6成持有農地的農民一定要有實際耕作的行為=6成比例稻米產出量

如果是 農田6成比例+只有3成持有農地的農民有實際耕作的行為=稻米產出也只有3成=糧食自給率也只有預想一半.

"有保留多少農田.並不代表一定保有多少產出".很多人誤以為保有農田.就有一定稻米比例產出.真的錯很大.我若不站出來導正.身為農家.

實再說不過去.所以還是要告訴大家.現況就我所見越來越多沒實際再耕作了.當然每個區域會有所不同.農民年紀大了.身體不行了

也要退休阿.農家下一代多半是上班族.這很正常.不要再罵農家賣地賺錢不耕作了.因為你沒權利干涉別人工作權.更沒權利阻止人買

賣.農民沒欠你們..就像我也沒權利要求你一定要做甚麼工作一樣的道理.要懂得尊重農民.農民的人權好歹顧一下.大家吃的米飯.也

是農民的使命感.不要老是只會問"那我們後代子孫以後要吃甚麼".請先捫心自問你有耕種嗎?你有讓你後代子孫吃你耕種的米嗎?

為什麼你後代子孫吃的米.要讓別人務農為你負責.我看了都想笑.請搞清楚農民並不是政府花大家納稅
錢請來的耕作者.
農民務農是出於自願心態.當農民不再耕作.自然也不能強迫人家阿.最近看見甚麼搶救農田文章一堆.是搶救農民才對吧.

有人說那把農地租出去或讓人無償務農使用.真是外行人講外行話.現況荒廢農地一堆找不到人願意耕種.別說租啦.

就連無償提供務農使用都還不一定找的到人.版上還一堆人天真的以為.農地價格過高.年輕人買不起無法回鄉耕作.天兵到不行.

醒醒吧.認清現實.是農務賺不了甚麼錢.務農又累.你.我.大家.都不願意接手務農.大家都有責任.不要一直往農地不農用推.農地農

用.不代表農民持有人一定會務農懂嗎?你也沒權利指使人家.所以要想辦法吸引耕作的人.比如有獎勵措施.讓農民有利可圖.

就連政府政策都在考慮引進外勞耕種了(最近看新聞報的.).都願意花錢請外勞耕作.為何不願意有獎勵措施.讓農民有利可圖.

一堆人寧願自己騙自己.自己安慰自己找不到農地可耕作.真是夠了.真相是可耕作農地還很多.但沒人要接手耕作的重責大任.因為大家都很聰明.

當農民不是個好差事.既然知道農民不是個好差事.適時給農民一些福利.其實不為過啦.房子蓋得漂亮賣農地.這也沒甚麼.我支持.

總比被政府黑箱徵收.拿去圖利財團.收回扣.變更地目.農地變建地.炒高地價.讓商人賺走.那還到不讓如農民自己小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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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農無法賺太多錢.老農年紀大退休.年輕一代不再接手.這是無法維持達到預設理想到米產出的最大原因.講白了就是缺人接手啦.

不是缺農地.是缺人手.不是缺農地.是缺人手.不是缺農地.是缺人手.很重要所以要講3次.哈

因為賺不了甚麼錢.日曬雨淋.我也都不希望我的後代務農.累又賺不到錢.是你也不想要阿.

很多人會說.阿農地農用阿.叫農地持有人耕作阿.試問憑哪條法律規定農民一定要耕作.農民不能退休嗎?農家後代一定要接手嗎?

既然農地掌控在農民手上.政府無法掌控稻米產出量.那還不如定個法律.讓農地買賣時.政府優先以市價慢慢計畫性購買回農地.

對農民也好阿.以後政府也不用對於無法掌控的糧食自給率煩惱.政府用大家的錢買回農地.買回的農地就是公共財.可受全民監督.除

了農務.一律不得做其他用途.也能確保後代子孫預防糧食危機.只要有計畫性慢慢收購.不要於造成財政多大影響.農民賣的錢.多半在

公家銀行.若非同時大量提領.我是認為還好啦.為了怕日後糧食短缺.花點錢不為過啦.不要一直硬凹農民來承擔糧食短缺問題就好了.

大家的事.大家一起來承擔"預防糧食短缺是你我大家的責任.不是開口閉口農地農用就有了".也要有人願意耕種阿.您說是吧.

政府買回的農地.日後只能契作.或便宜租給想務農的人.從此保有一定農地在政府手上.農地在政府手上.若依然耕作人數不夠

.就可以花錢請人.確保政府買回農地100%耕作.100%耕作.才能有預設100%稻米產出量.由政府當農糧田持有人.這才是百年大計.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9:20

黑面 發表於 2015-5-18 08:56
最近這類言論的討論還真不少....  黑面都給他跳過去沒看....

黑面兄最近算是老農還是新農? 作農有進步嗎?所擁有的土地是否為農地?是否在農地上有經營農地的事實? 哈哈!套用一下都市人的農業觀念。別介意
還是說只要是年輕人想從事農業他就算是農民了?
其實我也很想擁有十甲以上的山坡地種植苦茶油。我想了也常常夢見苦茶累累的盛況。我算是農民也有合格的農保,但我支持所有人的擁有農地權利,也支持農地農用,但極端反對農地農有,當農民應該是全民都可以快樂的當包括你我,只要農地農用。農舍也是農地不可分割的一環…。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9:27

Long-Man 發表於 2015-5-1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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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同感受!無耐到底要不要受?好像還是很無奈!也許各位就去找有影響力的立委看看吧!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5-5-18 09:29

黑面 發表於 2015-5-18 08:56
最近這類言論的討論還真不少....  黑面都給他跳過去沒看....

黑面說的事正確的

1:政府無法全面收購戰備農地...但可以畫特定農業區(禁止蓋農舍)
2:有錢人可以買田...不想耕作也不行...只好請人代耕
3:農業要有規模...1人代耕50甲(這人就要有專業執照種出好米好菜好水果)
4:想玩退休桃花源當然也行 找些非特定農業區 放寬法律(但要注意水保安全)


這樣可能 全民共贏...而不是全民共輸

法治國家...不要是鑽漏洞的是贏家...要守法的是贏家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09:31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5-18 09:29
黑面說的事正確的

1:政府無法全面收購戰備農地...但可以畫特定農業區(禁止蓋農舍)

果然樂活人樂活想樂活過
作者: fhkao    時間: 2015-5-18 09:33

Long-Man 發表於 2015-5-1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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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所言甚是,政府只要認真查抄拆除不合格部份就可以了,至於農地上想種植任何東西隨地主意,種稻部份參照版大意見,由政府出面分租國有田地給志願者。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8 09:59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9:04
如果細想台灣農業土地使用會這麽多爭議,其實還是在觀念及價值認定。理想派甚至到農地農用農有這些 ...

> 否則加入WTO之前我們本來就是管地管人呀,如果道理存在那就是農發條例是錯的,
> 過去的管人時代農民已經生活得很好。

加入 WTO 就是本國與外國的政治角力.
唉!『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的世界, 實在難尋了.

過去只有『自耕農』才能登記農地的時代, 也衍伸了許多問題.

整個家族只有一個留在家鄉種田, 祖傳田地只好都讓他登記.
都市化之後土地增值, 為了爭奪祖產, 鬧得家族不和甚至對簿公堂.

那種管人不管地的法律, 已經證明不是好法律.

作者: 黑面    時間: 2015-5-18 10:01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9:20
黑面兄最近算是老農還是新農? 作農有進步嗎?所擁有的土地是否為農地?是否在農地上有經營農地的事實 ...



聰慧人跟愚鈍人一樣都是人,新農民跟老農民也都是農民,收穫滿滿的農民與毫無收穫的農民也都是農民。。。


農民不該是身份的區別,除非經過資格認證。。。


各位繼續談。。。。 黑面還是繼續跳過好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10:07

黑面 發表於 2015-5-18 10:01
聰慧人跟愚鈍人一樣都是人,新農民跟老農民也都是農民,收穫滿滿的農民與毫無收穫的農民也都是農民。 ...

黑面真是黑面果然面不改色, 啦過就走真是的! 好啦您繼續飛
作者: CK    時間: 2015-5-18 21:11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8:28
我的想法也許悲觀一些,才會有此版經由了解法率有人來以法抗法自力救濟。
如果找出一些過去的立法與行政 ...

有位仁兄的看法

https://m.facebook.com/permalink ... ;id=100001484739322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 ... ;id=100001484739322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21:16

CK 發表於 2015-5-18 21:11
有位仁兄的看法

https://m.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908058422586974&id=1000014847393 ...

這位老師的確把權益說得很清楚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5-18 21:28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21:16
這位老師的確把權益說得很清楚

他有開課  而且對法令有疑慮時  也會主動用"福爾摩沙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去申請解釋..
但是  官字二個口  官如果不理我們  也是沒用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8 23:43

阿俊 發表於 2015-5-18 21:28
他有開課  而且對法令有疑慮時  也會主動用"福爾摩沙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去申請解釋..
但是  官 ...

了解!今天弄導水有點昏頭倒向,明天再聊點觀念及作為
作者: winnie-ma    時間: 2015-5-19 05:44

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5-19 06:36 編輯

農委會擬改革農舍興建 立委有異見

我是推測農發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本意大概是指出售給「非農民」,以防堵「非農民」無法自行蓋農舍,因而透過農民買到農舍。如果是出售給「農民」,實無限制的道理,因為「農民」只要農地過戶及設籍滿2年,就可自行申請興建農舍,如果連「農民」買二手農舍,都要受到限制,對農民實在不友善。
如果以上分析有理,那麼,農發條例並不反對農舍由「非農民」承受。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9 06:03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9 07:24 編輯
winnie-ma 發表於 2015-5-19 05:44
農委會擬改革農舍興建 立委有異見

我是推測農發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 ...


] 國民黨籍立委翁重鈞說,他很不希望內閣,完全沒有在考慮要選舉的人。

果然是自己的利益掛帥,
國家就是被這些利委害了了, 乾脆廢了立法院比較省事!

以前修法牟利, 引人犯罪, 害到一般百姓;
現在阻止修法, 也是為了牟利, 害到萬代子孫.

曾國藩:「風俗之厚薄奚自乎?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嚮而已。」
帶領國家前進的這些人, 到底心中想什麼啊!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9 06:21

笨羊 發表於 2015-5-19 06:03
] 國民黨籍立委翁重鈞說,他很不希望內閣,完全沒有在考慮要選舉的人。

果然是自己的利益掛帥,

還是先討論法律攻防吧!
請教如果只有一個翁立委有異議,這個行政命令有效嗎?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9 06:52

剛查了行政命令在立法院備查的程序
需15立委以上的連署,才能成立專案的審查小組,需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否則視為行政命令生效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9 06:56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9 06:52
剛查了行政命令在立法院備查的程序
需15立委以上的連署,才能成立專案的審查小組,需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 ...

看來請翁立委來召集連署才是最有效手段
哪位立委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我們就支持誰!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9 07:45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9 06:56
看來請翁立委來召集連署才是最有效手段
哪位立委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我們就支持誰!

既然要反應民意, 最好是一舉修改母法, 從根本解決問題.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9 07:57

笨羊 發表於 2015-5-19 07:45
既然要反應民意, 最好是一舉修改母法, 從根本解決問題.

的確!這麽重大悠關人民權益之事,用一個行政命令便宜行事,是對民眾極度的不尊敬。
法律制定原本就是細膩周延平衡而趨於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多的法到了行政機關,,老是一句人力不足就讓其荒廢,我們的行政效率也是改革的重點。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5-19 08:37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5-19 08:58 編輯
CK 發表於 2015-5-18 21:11
有位仁兄的看法
https://m.facebook.com/permalink ... ;id=100001484739322

又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農業用地的定義包含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
因此只要取得農用證明的農地(含農地上的農舍因為是農業用地的一部份)都應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規範

這位仁兄沒把法律原文列出來,所以,就只是他自己的見解...
大概是故意不列出來?  只把其中一段不可分離套來用?

紅字的部份只代表,法律管農業用地, 就會連不可分離的農舍全都一起管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
      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
           、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第 7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只是依第76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定之 的行政命令......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5-19 08:48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9 07:57
的確!這麽重大悠關人民權益之事,用一個行政命令便宜行事,是對民眾極度的不尊敬。
法律制定原本 ...

我已經跟某位中部立委陳情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9 09:04

藍影 發表於 2015-5-19 08:48
我已經跟某位中部立委陳情了

看來我要加油點!
能否分享這陳情的經驗! 也許我們這標題該改為_大家加油向立委陳情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9 09:47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9 09:56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5-19 08:37
這位仁兄沒把法律原文列出來,所以,就只是他自己的見解...
大概是故意不列出來?  只把其中一段不可分離套 ...


我也是覺得, 如果對法的觀點不懂不清楚,
卻要依自己的『見解』去爭執, 一旦與法界人士相遇, 當然可預見落敗收場.

那個什麼『老師』的, 只有一段話抓到目前趨勢:

] 未來興建, 買賣農舍確實會因資格問題受到相當影響. 但並不影響農地買賣的資格.

] 而我一直都在強調農地未來的大商機不是要興建農舍, 買賣農舍.
] 而是滿足退休族群的養生, 健康, 休閒, 安心, 安全的生活需求.

] 退休族群買農地就像自住客戶買房一樣, 買來自用而非投資或投機.
] 加上買農地的退休族群幾乎不貸款, 聽得懂的就知道其中商機之所在

不過, 他還沒有考慮少子化的趨勢,
四五年級的退休族, 開始購買農地, 促進農地價格上揚. 但接下來呢?

少子化之後, 繼承這些農地房產的後代愈來愈少.
每個人都有父母輩遺留下來的房產土地, 多出來的房產土地, 要租要賣給誰呢?

還是享受擁有農地的快樂, 享受農耕的當下, 別管後事了.

生年不滿百,常懷千歲憂。晝短苦夜長,何不秉燭遊?(漢•古詩)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9 10:04

笨羊 發表於 2015-5-19 09:47
我也是覺得, 如果對法的觀點不懂不清楚,
卻要依自己的『見解』去爭執, 一旦與法界人士相遇, 當然可預見 ...

其實少子後農地市場經濟走向是可以預估的。農委會沒必要再踢他一把,原本就是趨勢了你還火上添油,人家一定把賬算在行政者手上。
等到十年二十年後農地擔憂的不是價格上漲買不到地,而是土地沒人買也沒人耕耕了產品又沒人買。
沒有前瞻如何做決策?只看現在的感受頭痛還醫腳!
活化農地或是讓台灣經濟再提升,只有開放態度還有行政效率。所謂都市化在台灣人口密度下,整個台灣一體的都市化才是發展與居住品質的正道
作者: ewsn1540    時間: 2015-5-19 10:16

本帖最後由 ewsn1540 於 2015-5-19 10:2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9 10:04
其實少子後農地市場經濟走向是可以預估的。農委會沒必要再踢他一把,原本就是趨勢了你還火上添油,人家一 ...


打房時也一直有人在說少子化,空屋多,房價會跌,
問題是空屋這麼多,房價還是很高,房子已經成了投資商品。
農舍是高房價的延伸,也成了投資商品。
只打房,資金會湧入農舍,炒高農地,連帶使得農地也成為投資商品,
所以政策必須一網打盡,不能有漏洞。
太多人不願意投資實業,全往房地產走,都市打房,就往農地跑,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那個帥過x。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5-19 10:23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9 10:24 編輯
ewsn1540 發表於 2015-5-19 10:16
打房時也一直有人在說少子化,空屋多,房價會跌,
問題是空屋這麼多,房價還是很高,房子已經成了投資商 ...


白種人擔心黃禍, 日本人擔心像 Atlantis 一樣陸沉.

我擔心共匪用人海戰術和人民幣, 把台灣島買走, 滅了中華民國.
呵呵, 這就是我的千歲憂.

作者: shannonlubrady    時間: 2015-5-19 10:44

笨羊 發表於 2015-5-19 10:23
白種人擔心黃禍, 日本人擔心像 Atlantis 一樣陸沉.

我擔心共匪用人海戰術和人民幣, 把台灣島買走, 滅 ...

你的隱憂是正確的,因只有2種人財力足夠到可影響政府的政策,財團與阿共。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19 10:56

ewsn1540 發表於 2015-5-19 10:16
打房時也一直有人在說少子化,空屋多,房價會跌,
問題是空屋這麼多,房價還是很高,房子已經成了投資 ...

市場價格只是一時的,本質是甚麼最後都往那邊走。其實房價主要還是預期心理,去年還算旺,今年下墜的速度就嚇人了。實際做土地的人都知道_買氣只是某個時段某個題材一下子而已。小心中長期還是全球人口的衰退哦!不只是台灣。看漲看跌的人由他自己承擔風險利潤。國家做國家當為的,比如說是社會住宅的買賣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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