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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應限制農舍...農地所有權人的自我保障方法建議 [打印本頁]

作者: hsiao    時間: 2015-5-22 15:03     標題: 因應限制農舍...農地所有權人的自我保障方法建議

本帖最後由 hsiao 於 2015-5-22 21:08 編輯

每次看到傳言農委會或內政部等國家機關

想對農地、農舍的法規亂搞,就很生氣。

有其他前輩提出一些方法,雖可事後救濟,

但等大法官宣告該等行政命令違憲時,已是N年後,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我認為在2HOME的朋友,應做出事前阻止行政機關亂搞的積極作為。



我建議的積極方法
===========================
壹、
目前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陳情,

陳情於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前,應先舉行聽證。

(陳情例稿在最後面)

農委會應針對該陳情,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

就是否要舉行聽證先作出回應。

一、若農委會認為不應舉行聽證-->黑箱作業-->社會輿論


二、若農委會舉行聽證

    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節聽證程序,舉行聽證

  (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

    讓大家有發言的機會,且應詳實記錄,不要黑箱作業。





貳、
一、聽證時,應告知與會公務員,若亂搞就是明顯違反:

(一)行政程序法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要蓋農舍的農民為什麼不能從事其他的工作?

                明顯不當限制農民的職業自由,

               也不當限制其他職業的人兼職農業。

(二)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具有農委會認定具農民身分的人,

                與是否能落實農地農用,完全沒有因果關係。

                以是否有出售農產品、或一年在農地工作N天的標準,

               根本與確保農地農用沒有關係。

               難道有買農業資材的人就不會在農地上鋪水泥?

               請農委會拿出證據說明.

(三)行政程序法第8條  信賴保護原則

           =>信守目前規定而買農地的人應要受保護。

(四)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立法院可沒授權給行政機關那麼大的權限。



參、
最後要與會的公務員詳實記載,

聽證的內容,應於制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時,

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一併為斟酌。

若再亂搞…官員們…不要再推來推去了…

一切有記錄…誰該法辦就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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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弟的淺見…若有誤…請指正…謝謝





陳情書

受 文 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址  10014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

事實及理由

本人○○○近日據新聞報導得知,貴會於民國104年底前,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本人及其家屬均為農地所有權人,貴會若欲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勢必影響本人之權利。
目前全國的農地所有權人眾多,農地面積廣泛,所涉財產價值鉅大。
貴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影響層級廣泛,
故本人依行政程序第168條規定陳情,貴會應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前,
就該等修正舉行聽證,以落實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本人  ○○○
居於  ○○縣○○鄉○○○路○○○號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5-22 23:05

這裡頭也有很多值得參考作法,當初我也想在行政命令發佈前擋下,我跟羊兄在法律攻防那篇也有討論,想到要跟他陳情就生氣,看他頂多再做一年,可是想到那個時程評估就軟掉了。
如果有仁人志士負責在此攻堅,相信大家後續會來增援,至少將來如果上法庭我是有相當低成本的條件去跟他們耗,我深信上了法院他們必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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