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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菜鳥發問:農舍興建與配建農地 [打印本頁]

作者: nengwu    時間: 2009-6-2 17:03     標題: 菜鳥發問:農舍興建與配建農地

請教各位先進:
最近有打算要買農地,想要蓋間自己理想中的房子
爬文之後..看到興建農舍的土地不可小於0.25公頃(約750坪)
但我最近在家附近看到的農地售案..有的300∼400多坪就配建
我想請問的是:
1.配建指的是我可用那些土地來蓋農舍嗎?可是蓋農舍的又不能小於750坪..真有點搞混了..
2.農舍的坪數是否為土地的1/10?
3.如果不透過仲介,有沒有別的資訊可以知道農地買賣訊息(新竹地區)?
請各位先進替我解惑一下...謝謝!!
作者: 文川    時間: 2009-6-2 19:10

1# nengwu
配建地必須是老農的地才可以,這問題好像很多前輩有討論過,建議先爬爬文!
作者: nengwu    時間: 2009-6-2 20:09

2# 文川

那我在爬爬好了...謝謝
作者: kevin    時間: 2009-6-2 21:09

配建,即89年以前老農的地,先以他的名義申請建照,蓋個小的,再過戶給你,你拿到權狀後,再申請擴建!!老農的地,不受756坪限制,但仍受建蔽率1/10的限制,亦即若是300坪,建地最多也是30坪,注意圍牆若也報入建照內,也需計入建蔽率(我記得是如此),若沒報,即是違建,可能會被報拆,所以鄰里關係要好; 買農舍要盤算好,可別買了後悔
作者: nengwu    時間: 2009-6-3 17:04

4# kevin

謝謝大大的指點
作者: 高樹新移民a    時間: 2009-6-6 06:53

請教kevin大大所說「拿到權狀後,再申請擴建」是指土地所有權狀,還是蓋好房屋後的建築物所有權狀?請不要笑我提這個笨問題,謝謝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9-6-9 14:28

6# 高樹新移民a
建物的權狀.而且一定要是"農舍"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興建之農舍,倘係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者,登記機關無需管制五年始得移轉

一、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又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農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四三二九號函略以:「建築行為屬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新建』者,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農舍興建滿五年始得移轉之限制;如屬建築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所稱『增建』者,則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故登記機關管制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者,係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得農地新建之農舍為限。
二、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及一併移轉之農舍,若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即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有關農業用地面積與取得農業用地時間限制;如該農舍增建係利用非原提供興建農舍之基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十或最大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興建,即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前經本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營署綜字第○九○○○八○七四九○號函釋有案,是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興建之農舍,倘係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者,登記機關無需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管制五年始得移轉。
作者: 高樹新移民a    時間: 2009-6-11 12:21

謝謝阿俊大大的回覆。
所以就是先簡單蓋個小屋,再增建到滿1/10囉,不用一下子蓋到1/10。
再請教,要申請增建會很容易獲准嗎?
作者: kevin19858    時間: 2009-6-11 17:58

能配建的土地應該都屬老農的吧,我接觸的案子就是老農地配建(地250坪建25坪),聽業主說房子蓋好,就可移轉過戶.  有錯請指正,謝謝
作者: 高樹新移民a    時間: 2009-6-12 11:08

謝謝各位大大的說明。
再請教一下,「申請增建」真的只能就原有的建築加高加大,或可以拆掉舊屋,蓋一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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