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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回饋金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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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4-12-26 18:15:0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26 18:16 編輯

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也就是看簡易水保的面積

那簡易水保的「計畫面積」怎算?照「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也看不太出是該用興建所需或整筆土地算。
但因"100年4月12日公告修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格式,將「計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修正為「計畫面積」",行政實務上可能是認為要「整筆土地」算。

不怎麼合理,但要爭要花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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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4-12-27 16:50:3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27 17:06 編輯
allenlai 發表於 2014-12-27 15:10
Y大
你有看到那解釋文
山保科長說第2條

不好意思,前面PO一篇又刪

因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兩個辦法都沒講清楚
103年那個函,原則上應該相等,實務上又可有不同。那到底要怎樣分原則、實務,也不清楚

如果承辦人那樣講,應該很難說服他。要爭,很可能要耗時、錢去打訴願、行政訴訟。
你可主張應以實際使用面積計算才公平。<---->行政機關應會主張1.依規定就如此。2.追求效率,計算方便。
兩方都可說出一番道理,誰輸贏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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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12-27 21:03:0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27 21:36 編輯

查到一件判決,土地在桃園的,是以整筆土地計算回饋金。
主要的理由就是那個辦法的修正,其他理由「未來仍有開挖可能」就有點牽強..。
如果你的整筆土地面積很大,就先分割吧。  不然,既然都要繳錢,就全整地吧。


法院理由節錄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號
(六)再查修正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 條固規定依
    「開發面積」,即似應僅限於「開挖整地面積」,但同條於
    96年3 月1 日修正後已將「開發面積」,修正為「計畫面積
    」,已不限於「開挖整地面積
」,即使「法定空地」亦屬計
    畫面積之內。蓋法定空地,目前雖未開挖整地,但既已設計
    作為道路或建物用地,未來仍有開挖可能,則未來開挖之時
    ,顯亦有礙於山坡地之造林,不宜排除於回饋金繳交範圍以
    外
,此亦即同條將「開發面積」修正為「計畫面積」之用意
    所在。本件原告之新建廠房工程係「開發建築用地」,依被
    告於91年6 月20日公告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5 條有關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
    」,其計算回饋金之乘積百分比率為12% ,又因修正後「法
    定空地」亦屬計畫面積之內,是原告提出之水土保持計畫雖
    明載實際開挖建築廠房使用面積僅為1,798.65平方公尺,但
    其整筆土地之計畫面積達3,944 平方公尺,
則其實際開挖建
    築廠房使用面積1,798.65平方公尺以外之其餘未實際開挖之
    面積,核屬法定空地,仍將作為道路或建物用地使用。是被
    告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依「計畫面積」3,944 平方公尺,
    而非「開挖整地面積」核算回饋金,並無違誤
,原告主張依
    被告「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
    」之公告,應區分建築用地(1,798.65平方公尺)及空地、
    水溝(2,145.35平方公尺),而適用不同之乘積比例,被告
    全部適用最高12% 之乘積比例計算回饋金,顯背比例原則云
    云,核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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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30 09:18:06 |顯示全部樓層
allenlai 發表於 2014-12-30 09:12
Yuank大

請問一下你這判決書去哪下載或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點選法院,輸入字號就可找到。

不過,可以不必拿給承辦看了。
這個判決支持行政機關的講法,要以整筆去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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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4-12-30 10:18:3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30 14:03 編輯
allenlai 發表於 2014-12-30 09:54
看完整個判決
1.他從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2.他是申請整筆開發以後可能仍有開發之實


前面說過,判決
(1)主要理由:那個辦法的修正。<--行政機關應該只以這個理由
(2)其他理由:「未來仍有開挖可能」<--法院補充的,可忽視此點。

照行政機關的想法,每開發一次,就整筆計算回饋金。(不同種的開發,只是計算比率不同)

這就是:A.實際使用面積計算,始符比例原則。<---->B.整筆,追求行政效率,計算方便。
兩相權衡下,要選擇A或B。

要說服行政機關幾乎是不可能,要爭可能就得訴願、行政訴訟,但不一定會勝。
要不要花時間金錢爭取,就看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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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6-12-30 11:41:3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12-30 19:02 編輯

105.12.15已經修法了,不用整筆土地計算,而是以 建築面積+開挖整地面積
請樓主可以再重新去申請了。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5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2&DF=&SNo=3

修正條文對照表   請看第3條的修法理由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 ... 01_070708_00101.pdf


---
這篇回覆有誤,請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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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6-12-30 19:05:0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12-30 19:13 編輯
allenlai 發表於 2016-12-30 17:17
yuank

好像不是這樣耶


抱歉    看來我看錯修法的年份,有誤會了。

您當初是用水保計畫,不是簡易的,是嗎?
農委會遲未修正回饋金辦法,是蠻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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