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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27 21:36 編輯
查到一件判決,土地在桃園的,是以整筆土地計算回饋金。
主要的理由就是那個辦法的修正,其他理由「未來仍有開挖可能」就有點牽強..。
如果你的整筆土地面積很大,就先分割吧。 不然,既然都要繳錢,就全整地吧。
法院理由節錄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號
(六)再查修正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 條固規定依
「開發面積」,即似應僅限於「開挖整地面積」,但同條於
96年3 月1 日修正後已將「開發面積」,修正為「計畫面積
」,已不限於「開挖整地面積」,即使「法定空地」亦屬計
畫面積之內。蓋法定空地,目前雖未開挖整地,但既已設計
作為道路或建物用地,未來仍有開挖可能,則未來開挖之時
,顯亦有礙於山坡地之造林,不宜排除於回饋金繳交範圍以
外,此亦即同條將「開發面積」修正為「計畫面積」之用意
所在。本件原告之新建廠房工程係「開發建築用地」,依被
告於91年6 月20日公告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5 條有關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
」,其計算回饋金之乘積百分比率為12% ,又因修正後「法
定空地」亦屬計畫面積之內,是原告提出之水土保持計畫雖
明載實際開挖建築廠房使用面積僅為1,798.65平方公尺,但
其整筆土地之計畫面積達3,944 平方公尺,則其實際開挖建
築廠房使用面積1,798.65平方公尺以外之其餘未實際開挖之
面積,核屬法定空地,仍將作為道路或建物用地使用。是被
告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依「計畫面積」3,944 平方公尺,
而非「開挖整地面積」核算回饋金,並無違誤,原告主張依
被告「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
」之公告,應區分建築用地(1,798.65平方公尺)及空地、
水溝(2,145.35平方公尺),而適用不同之乘積比例,被告
全部適用最高12% 之乘積比例計算回饋金,顯背比例原則云
云,核不足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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