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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違法開發的責任歸屬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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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23 23:26:00 |顯示全部樓層
照你的敘述,主管機關可以:
a.就作的動作-->對違反水土保持法的行為人(前手):罰鍰+命改善。   (99年度裁字第1867號)
b.就物的管理-->對違反區域計畫法的所有人:依該法21條,罰鍰6-30萬+限期命變更使用-->不改,連續處罰。   

你會有b.的問題,通常是從最低額6萬起算。
這跟向前手買違建是一樣道理。現任的所有人,要負管理維護的責任。

開發商可用幾倍的價格賣出,要求多辦個申請整地,不過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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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24 10:03:14 |顯示全部樓層
mos190608 發表於 2015-2-24 05:54
區域計畫法是怎樣的法呢?該地屬農牧用地,我目前沒有任何的建築,只是有草皮及一些樹木及果樹   

土地會規定各種不同的用途,都市用都市計畫法,非都市用區域計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0
區域計畫法

這種數人有責任的情形,會優先罰行為人。
告知主管機關是前手作的,讓主管機關去對他罰鍰+命改善就好。
不需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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