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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核發建照又變違建 農舍蓋好又得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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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8-4-18 16:54:46 |顯示全部樓層
沒碰過行水區,不太瞭解,依區域計畫法師行細則11條,不是會劃為河川區嗎?
如果是「河川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附表,河川區就不能建農作產銷設施-包裝場啊。
怎麼會核准建照?  還是地政機關漏未列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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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4-20 01:23:2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4-20 11:24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8-4-19 21:02
他是申請不須要建照的容許  
農務單位只依圖面審察即可  ..賠償的機率不高
地主自己一定知道自己是水利 ...


我用新聞圖片裡的人名去咕狗,似乎有請建照
http://ser12.cpami.gov.tw/e_help/12/LCGBM.html

我在網路上查,那塊地大約在圖上我標紅框位置,屬於「特定農業區」
(圖上黃色=特定農業區,藍色=河川區)
https://imgur.com/HeoC60J

有點疑惑,行水區是不是應該編定為「河川區」?
不知道是漏未改使用分區還是怎樣?

---
先給個違法建照,後來依法撤銷(117條)。地主要看可否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補償 (120條)
這件有得爭,他該找個好律師了。
https://tinyurl.com/y7vt92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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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8-4-20 20:03:0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4-20 20:04 編輯
kuocc24799 發表於 2018-4-20 11:37
圖片中藍色為菜寮溪,上面淡粉紅色的農地原本應該在
溪的下方,朱紅色的農地為本人所有.


原來地籍資料理頭,不一定會有河川區或行水區的資料....
沒遇過還真不知道會這樣,感謝。


公所核發容許使用比較沒問題。縣府發建照,卻沒注意到是行水區,可能要賠了。

從地圖上看,那邊會列行水區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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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8-4-21 17:43:45 |顯示全部樓層
我查了一下法規
舊「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是有規定「行水區:指已築有堤防者,為兩堤之間之土地;未築有堤防者,為
尋常洪水位達到地區之土地。」,不過這已經廢止了。

現在依「水利法」授權的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主管機關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
條文看來是必須畫為河川區。可是為何有的沒作?奇怪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J0110001
水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29
河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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