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thunder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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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才能建農舍? 宜蘭勞保農夫反彈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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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7 00:17:28 |顯示全部樓層
1.問題是該如何判斷農民?可否兼職農民?
2.有農保,只能知道這個人沒勞保或其他社會保險。農會不實際審查申請人是否有從事農業生產的。
  宜縣府想要實質審查,卻又要以未實際審查農業生產的農保資料為據?這是什麼道理?
3.「農業發展條例」及所授權訂定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未限制不可是兼職農民。
  從新聞看來,沒有要送縣議會,應該是自治規章。不可用自治規章限制人民權利的。(地制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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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8 00:10:2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3-18 00:13 編輯

1.不得以自治規章限制人民權利,而應以自治條例明定。
2.第3條第13款,等同排除兼職農民,違反中央法規。  
   農保不實際審有無農業生產,拿農保資格來當判斷依據,顯不合理。
3.第6條1項,只是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2條抄過來用,沒多大意義。重點應該在事後查核。
4.第6條第2項,整體配置圖應符合「第8條」?  第8條是規定得召開專案會議耶?明顯是錯了。
5.第7條,農業實績證明,可能有一大半的農民都提不出來,不符現實。
6.第9條第5款,「農業生產使用之面積低於百分之九十」,不予同意:
  (1)規定有『生產』兩字,會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衝突
     例如,地上有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面積占15%。
     依草案,道路不是「生產」用,扣掉15%後農業生產面積低於90%,將不予同意。
     但卻符合農證核發辦法6條1項3款,可以請領農證。
  (2)農業設施,是否算入農業生產面積?
7.第9條第5款,「完整區塊」定義不明確。

研究一個月多,寫出這樣的草案,只能說蠻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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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3-20 17:34:4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3-20 19:10 編輯

我的看法,很簡單:1.農民身分認定從寬  2.事後查核農用從嚴。

1.宜府如果願意轉向,放寬農民身分認定,固然是朝向正確方向。
  但是,法規訂定要A.符合目的 B.規範明確 C.具體可行。
  後來的那版本還是擬得有點糟糕,如:
  (1)四鄰證明,簡單說就是找鄰居簽名,這個在實務老早就知道一點用都沒。
  (2)可供查核販售地點的證明文件...去菜市場隨便找個小農,問他能否拿出上個月有在此銷售文件?
  (3)其他可資證明文件,太不明確。  審議認定?里長簽字說有,小組能搭時光機去認定嗎?
  這部分其實就整個刪掉就好,身分從寬。

2.事後查核農用從嚴
  (1)農業使用,已有農委會訂頒農業使用認定辦法,就遵照辦理。
  (2)宜府只要針對細節部分,訂定自治規章
      如:若種植果樹類,面積須占__%,單位面積種植密度___。  若種植林木,種植密度___。
      另也規定查核順序、頻率、作法等等。
  (3)核發農舍許可時,註明提醒一下若違反相關農地法規、宜府的辦法,會有什麼後果。
  (4)執行:針對新建、增建、改建、新過戶(排除繼承),前__年每年查核__次。
      5年內曾有違規農舍,前__年每年查核__次。
  (5)其餘農舍不定期查核。
  (6)查獲違規,依法辦理。
3.法規的目的是要維持農地農用,只要新地主保持農用就好了。
   要是自己無法耕作,那就請人代耕代種,提供當地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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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24 02:29:08 |顯示全部樓層
宜蘭縣政府公報的這個版本,第9條滿奇怪,為什麼要求農舍要臨路?

「第九條 農舍用地範圍應為矩形區塊,一側應臨接道路,一側應臨接地界線,自道路境界線
至該區塊後側境界線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
十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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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3-29 22:43:4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3-29 23:03 編輯

不是宜蘭人也可以關心政府的施政作為吧

為了公益,所採取的手段還是必須合法。

這個辦法性質是在第7條第4款生產面積、第7條第5款+第9條要求臨路
已經限制人民權利,應該用「自治條例」規定。
卻採用「自治規則」訂定,那會有違反地方制度法及中央法令的問題。

如果一意孤行,將來很可能被農委會函告無效、法院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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