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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2-15 16:48 編輯
原保地要分他有的是:一、所有權 或 二、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
一、所有權
1.因為原保地限制具有原民身分才能取得(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8條1項),就跟過去限制具農民身分才能買農地一樣
2.法律上來說,買賣契約約定:將來法令改變、限制解除後再移轉登記,有效(民法246條1項但書)。
但是目前仍不可登記。
3.買了但沒有登記,會有個風險就是萬一賣家欠錢,土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了。或是,賣家死了子女繼承,他子女就是不認帳。(聽說以前農地就常有被人頭子女吃掉的)
二、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
1.同辦法15條,除非對象是原民,否則不能不得轉讓或出租。(一樣 買了無法登記)
2.即使設定抵押權,也不能聲請拍賣抵押物。
3.同辦法19條,「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政府會收回。
三、建屋:因為都不能登記成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所以都不能自行申請建築,仍要以賣家的名義申請。
四、要注意當地民情,聽過有的部落會排外,排斥其他族去那邊種果樹的。
五、總之,就自行評估能否承擔風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6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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