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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分割解套繪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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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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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8 15:34:23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各位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有一塊農地是在101年以繼承方式,面積4134.55平方公尺(土地重測後),所有繼承人(共有6人)登記以公同共有持有這塊土地,目前繼承人協議欲將這塊土地實施分割,分割方式如下

由 A 個人取得1030平方公尺(因地上物有農舍一棟建築基地103平方公尺,總面積176平方公尺)農舍為A所有,

剩餘面積3104.55平方公尺分割給 B 所有.

  但是這塊農地上有一棟農舍(88年合法建造,當初以國宅自建貸款申請,這塊農地被標記為國宅用地,貸款186萬,期限30年).

如果B想再用3104.55平方公尺來申請農舍時, A 所佔用的面積刪除後分割出來 給 B 這樣可以解套繪嗎?
有那位專業人士可以承辦這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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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4-5-9 10:36:45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大大,
    這塊地我們協調6人中會退出二人只剩4人繼承並辦理分別共有,
這樣子會不會好做一點,是人數越少越好嗎?

農舍是合法蓋的一定要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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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5-16 20:41:54 |顯示全部樓層
再請教各位若我改用原農舍未使用完的面積以增建的方式在旁邊蓋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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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5-20 10:10:40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再請問,以底下的條文來說,
如果我用農舍增建的方式來因應,
是否就可以達到另建一棟農舍的目的呢?
「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及一併移轉之農舍,若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即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有關農業用地面積與取得農業用地時間限制;如該農舍增建係利用非原提供興建農舍之基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十或最大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興建,即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前經本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營署綜字第0九000八0七四九0號函釋有案,是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興建之農舍,倘係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者,登記機關無需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管制五年始得移轉。(內政部 98.02.16.  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八0七二三八三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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