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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加重課農舍稅政策 今年五月喊卡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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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13 20:15:0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風花 於 2017-2-13 20:20 編輯

區域計畫法第21條明文規定,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第2項亦規定,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亦可移送強制執行。
管理手段皆有明文規定,就看政府要不要採取鐵腕而已。
不過現在不動產市場已經被打趴了,一般房市成交量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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