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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eanyang 於 2014-8-6 13:39 編輯
幾個問題要先確認
1. 是租賃?還是無權占有?有沒有因無權占有超過20年被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的風險?
2. 以下節自網路資料供參:
《民法第 450 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不定期租賃契約也不全然有利於房客,「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於不定期租約就不適用,因此,若是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新的房東就有權利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不定期租賃不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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