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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坪數農業設施申請辦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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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9 11:34:34 |顯示全部樓層
最近去問了我所在地的農業課
說資材室高度限制是「頂高」3.5米
我原先以為是簷高
莫非我所在地特別嚴格
特別在網上查詢一下
發現也有別鄉鎮同樣的規定
提出供大家參考

南投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 一、南投縣政府為執行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之審查,特訂定本基準。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頂高)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二﹚育苗作業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四﹚溫室: 1.花卉類: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屋頂及外牆應全部透光。但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者建議或輔導文件者,不在此限。 2.芽菜類: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 3.其他: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五﹚網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4公尺。﹙六﹚抽水機房: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七﹚乾燥機房: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八﹚碾米機房: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九﹚農機具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十﹚農業資材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十一﹚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十二﹚冷藏或冷凍庫: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十三﹚自用堆肥舍: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十四﹚自產農產品加工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茶葉加工室,依實際需要,由公所、縣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審認之,其高度最高不得超過7公尺。﹙十五﹚消毒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十六﹚薰蒸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十七﹚管理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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