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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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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9:18:1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19:44 編輯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 ... p?gid=5&nid=167

雖然上述是稅法的解釋函令變更, 但法律的原則可以類推適用. 可得到下列結論:

--------------------------------------------------------------------------
法律 (法規) 的解釋有時會隨經濟環境變遷或對於法律見解演變而改變。
解釋函令有新舊之時, 有幾個原則:

1. 在法律 (法規) 沒有變更下,解釋函令之變更只是對於原來法律 (法規) 含意之見解變更,應該立即適用。
(意思是: 解釋函令是可以改變的)

2. 倘若變更法律 (法規) 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勢必導致人民的生活規劃限於不確定之風險,
若因此而遭受損失或增加負擔,也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意思是: 執行時要顧及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 實務上行政執行原則是:

依本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換言之, 本次農委會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之解釋, 因為經濟環境變遷而變更了.

1. 對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解釋, 是可以改變的, 而且公告後立即適用.
2.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對還沒有『確定』的案件, 適用較有利的解釋.

因為這次的解釋是針對『農舍移轉的承受人資格』, 如果 104年6月1日公告新解釋函令, 而

a. 農舍移轉發生在 5月31日之前, 就可適用舊的解釋, 農舍承受人不限於農民.
b. 農舍移轉發生在 6月1日公告之後, 那農舍移轉案件在 6月1日之後才『確定』,
就要適用新的解釋函令, 農舍承受人必須具有農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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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5-16 19:31:24 |顯示全部樓層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 ...

1.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當特別法與普通法之規定相互間有所抵觸時,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此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2. <土地法>刪除第30條, 就是要讓<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特別的條件, 而且優先適用.

要不然,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 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不是變成違法了嗎?

亦即, 不能拿<土地法>刪掉『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
反過來說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限制私法人承受耕地』為違法.

就法論法, 很抱歉!小弟認為農委會是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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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5-16 19:37:39 |顯示全部樓層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33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 ...

沒辦法, 解釋函令是可以變更的, 見小弟前帖說明.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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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5-16 19:46:50 |顯示全部樓層
STSHAOWW 發表於 2015-5-16 19:42
大家擔心的不是現在想買能不能買

而是擔心 以後要賣的對象變少了

基於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小弟附合您的想法.
可是擁有法規解釋的職權, 不在升斗小民的手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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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5-16 19:50:10 |顯示全部樓層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45
我沒有說您的說法錯誤

只能說農委會要做的事違反當初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

開始沒有做好把關工作, 攤子爛了才要來收拾.
現在收拾又害到一般民眾, 我萬分同意.

但是, 當初『假裝過失』或『故意』不做好把關工作的, 不就是一堆政客和奸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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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21:56:4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22:20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9:33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 ...


1. 解釋函令, 就是要對本法未明確說明的部分, 加以規範.
所以不能說是『擴大解釋』.

2. 解釋函令還可以前後不一致呢!

請參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陳東良 (2007)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p.23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 ... 9006/8/51046208.pdf

] 第二款  解釋函令以新代舊

] 釋示通常為因應事實變化之產物, 經濟現象改變, 解釋函令自應隨之改變,
] 此際即不免發生新舊函令解釋不一致情形, 或為放寬, 或為限縮, 甚至互為衝突

] 對於此一現象, 司法院釋字第287號 (大法官) 解釋認為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 係闡明法規之原意, 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 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 於後釋示發布前,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 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這本論文第四章有一些案例, 大家可以參考.

大法官解釋第287號有二個重點:

1. 解釋函令不但可以放寬, 限縮, 甚至可以互相衝突.
2. 後面的解釋優先於前面的解釋.
但如果依照前面解釋所作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 就不再改變. 這也是信賴保護原則的應用.

所以說, 目前沒步了, 認命吧!諸位 2home 的夥伴們!

(唯一辦法, 就是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 直接修改本法: <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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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0:03:1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1:3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19:07
農委會走的行政命令路徑,不是非常了解。聽電視說是送立法院備查就夠了,不需經過立法院決議同意。立法院 ...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請 (必須先有此行為, 但申請必須依據某法規, 無法規依據公務員不會理睬)
申請被拒絕或權益受損 -----> 向行政機關的上級單位 (通常是縣府) 訴願
訴願被駁回 ----->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現在行政法院只剩高等, 最高二級)
高等行政法院敗訴 -----> 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敗訴 ----->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若沒有按照 1. 申請 2. 訴願 3. 行政法院提告之順序, 直接跳到下一救濟程序,
會被依『程序不符』駁回或判決敗訴. (提告的人都很急躁, 這點很重要.)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條件, 見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

]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
] 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二. 循普通法院進行救濟 (因私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普通法院是地方, 高等, 最高三級) (提告也必須依據某法規, 否則不符程序會敗訴)
地方法院敗訴 -----> 向高等法院上訴
高等法院敗訴 -----> 向最高法院上訴
最高法院敗訴 ----->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按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60年判字第175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6x/j6x?id=370

]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署
] 均係解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

]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 (59.12.23)

譬如民眾與國有財產局爭執土地所有權, 就要循普通法院進行.
勝訴之後, 再以法院判決向行政機關申請更正.

-----------------
前面講的是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
循行政訴訟花費較少, 每件好像3000元; 循普通法院要依據標的價值來計算, 有時金額很恐怖.

若是刑事案件, 也就是你認為某官員犯了刑事之罪 (譬如瀆職), 就要依照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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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1:28:1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1:3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20:55
剛剛查了_行政處份之無效與得撤消
關於無效處份,台灣通說採_重大瑕疵明顯說_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 ...


行政處分是針對『個人』的 (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規或解釋是『通行』的.

----------------------
如果您要依據所說的理由, 必須『你個人』遭受『處分』, 才能申請救濟及撤銷.

1. 如果是『某法規』有明文規定, 在具備所有條件下, 你可依據該法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

2. 若是你權利受損, 但無法找到一項法規, 讓你直接依據『該法規』『申請撤銷』,
那就必須循『行政程序』, 從申請, 訴願, 行政訴訟等進行救濟,
等到行政訴訟勝訴判決, 才能依據判決, 再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更正』原有的處分.

-----------------------
若法規或解釋不適當, 但你個人並未遭受處分而權利受損.
恐怕無法循司法途徑去『撤銷』或『更正』『法規或解釋』, 只能循立法途徑去『修法』或『重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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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3:19:0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3:2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21:54
就您藍字的提示表示,是否立法已經撤銷之法規,已經無法對抗立意相反之行政命令,只能寄望立法的運作,或 ...


一. 立法途徑: 制定憲法, 法律, 與命令.

法規=法律+命令

1. 法律:是國家機關依一定程序, 制定具有強制性約束人民行為的社會規範.

2. 命令:是用來補充法律的規定,分為授權(委任)命令與職權(執行)命令.
(a)授權命令: 立法機關授權給行政機關,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所做的規定. (解釋函令屬於這類)
(b)職權命令: 行政機關不需立法機關授權而依其本身職權主動發布.

位階: 憲法>法律>命令

1. 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2.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如果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 與法律或憲法牴觸.
但個人並未因行政處分而受損, 可進行陳情, 或向立法委員反應民意而修法.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陳情理由可分實質, 程序二項:
實質, 函釋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之情況.
程序, 檢驗「預告暨評論程序」是否具足.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
]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所謂「訂定程序」, 是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預告暨評論程序」的設計.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 二、訂定之依據。
]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2號解釋, 「訂定程序」不完備可要求修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72

] 法規命令,其訂定並應遵循......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 惟上開財政部令,......未履行法規命令應遵循之預告程序,......
] (與)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不符,應由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


二. 司法途徑: 執行法規

個人因行政處分而權利受損, 可依據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令與憲法有違,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

在訴訟過程裡, 雖然法官不一定要全盤接受行政機關的函釋,
但這個更改見解的機會, 是屬於法官的職權.
提告的民眾, 無法期待法官一定會接受自己的看法.

根據司法院釋字137號大法官解釋, 命令函釋位階低於法律, 法官雖不能拒用, 仍可表示自己的見解: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137

]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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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23:59:3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8 00:02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5-17 23:43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 ...


好方法, 但農地要夠大, 才能滿足分割的條件.

農地上已有農舍要如何辦理分割?應準備什麼文件?
http://1999.taipei.gov.tw/TCGGetFAQ.ASPX?ArchivesID=912540

] 一、農業用地之一部分為農舍辦理分割,除新建農舍基地之部分,
] 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外,
] 其他部分之分割與一般土地分割作業相同。

] 二、農舍如屬新建者,應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附圖;
] 如屬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建築完成者,則應檢附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戶籍謄本、門牌編訂證明。

另需依據<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http://www.land.moi.gov.tw/law/p ... D7%A5%BF%B2%C48%C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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