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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霧刹刹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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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1 08:09:4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8-21 12:10 編輯

還是看這張,最準。



107.8.20 環境資訊中心:老車團體揚言移污說明會「包圍署長」,環署重申「只查烏賊車」
https://e-info.org.tw/node/213542

] 詹順貴澄清,環保署規劃的加嚴標準草案,
] 只針對高污染的二行程機車及1∼3期大型柴油車。

] 二行程機車部分,2020年起(第一階段實施),2003年12月31日前出廠的機車,
] 定檢或路邊攔檢標準加嚴為2004年起實施的「4期標準」,
] 也就是一氧化碳(CO)3.5%及碳氫化合物(HC)2000ppm的標準;

] 大型柴油車部分,2023年起(第二階段實施),2006年9月30前出廠1∼3期大型柴油車,
] 也須符合2006年實施的4期標準,也就是黑煙不透光率1.0m-1。

的確!
有分「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實施的,只有「柴油車」和「機車」。
只是現在多了「二行程」和「大型」幾個字。

但是,
沒有分階段實施的(應該是「立即」實施吧),是「民國80年以前出廠的汽油車」,要符合 3期標準。
只要不是「民國80年以前出廠的汽油車」,都不會受到影響。

沒有什麼外界謠傳的「出廠10年以上舊車將強迫淘汰」,這個真的是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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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8-21 12:33:36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確認機車、柴油車、汽油車的「期別」,才能比對環保署的「規劃」。

其實,目前環保署還在測試「風向」,所以公佈的,都是「規劃」。




107.6.26 聯合新聞網:加速汰換老舊烏賊車,環保署今公布更嚴格排放標準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218928

] 空汙法昨晚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 環保署今天加碼宣布,為了防治空汙,機車以及柴油車都加嚴排放標準的期程。

] 環保署規劃

] 機車分兩階段加嚴排放標準,第一階段從民國109年1月1日起,(2020年)
] 16年以上的機車,必須符合CO3.5%(一氧化碳)、HC2000ppm(碳氫化合物)第四期的排放標準;
] 第二階段,從111年起,(2022年)
] 出廠15年以上的機車,需符合CO3.5%、HC1600ppm第五期排放標準。

] 汽油車109年起,(2020年)
] 10年以上的車輛,要符合三期以上的排放標準;

] 柴油車109年開始,(2020年)
] 出廠13年以上的柴油車加嚴到四期,
] 112年要五期(2023年)


107.6.27 中時電子報:老舊車輛加嚴標準,2020年上路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627000349-260205

] 環保署規劃

] 機車分兩階段加嚴排放標準,第一階段從2020年1月1日起,
] 16年以上的機車,必須符合一氧化碳(CO)3.5%、碳氫化合物(HC)2000ppm第四期的排放標準;
] 第二階段,2022年起,
] 出廠15年以上的機車,需符合CO 3.5%、HC 1600ppm第五期排放標準

] 柴油車2020年開始,
] 出廠13年以上的柴油車加嚴到四期,
] 2023年要五期

] 而第二波則會擴大至汽油車,
] 預計2020年起,
] 10年以上的車輛,要符合三期以上的排放標準,這部分還在規劃


還在「規劃」,還在「規劃」,還在「規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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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1 14:03:3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8-21 17:36 編輯

查閱「法規」,才不會自己嚇自己。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6條是「得加嚴」喔!
注意!是「得」喔!
所以「朝令可以夕改」。

107.8.1 全國法規資料庫:空氣污染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01

107.6.25 立法院法律系統:空氣污染防制法:異動條文及理由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 ... 7062500^000B4033001

] 第七條  (全文修正)
] 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 理由
] 一、新增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據以執行,
] 並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應定期檢討,依空氣品質改善需要進行修正。

] 第三十六條  (全文修正)
] 條文
]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並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
]        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

] 理由
] 一、條次變更。

] 二、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
] 包括交通工具與其他移動污染源(例如:施工機具、農業機械等),
] 而交通工具則指汽車、火車、船舶、航空器等。

] 三、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
] 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雖非道路使用車輛,
] 然其使用柴油引擎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
] 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
] 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爰修正第一項,擴大適用範圍。

] 四、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約八至十年,
] 為避免交通工具嚴重排放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
] 爰於第二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十年以上之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
] 以促使使用人或所有人更換或安裝有效污染控制系統,改善使用中車輛之污染排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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