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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回饋金和土地增值稅重覆課稅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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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21 14:53:55 |顯示全部樓層
請站長將「文獻」來源貼上,才好判斷。

一般來說,「研究文獻」只是「討論」和「政策建議」,不算是「政策」。

「政策」須有「法規」為依據:
「憲法」沒談到這些,所以基本上「法規」是指「法律」和「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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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21 18:15:45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19-4-21 15:32
資料來源如下...因為是研究文獻,所以只能參考,不知和現實的差距有多大....所以想看看有無實務經驗可以參考 ...

確認是研究文獻,那就不是目前的政策了。


> 如果農地 變更 繳了50% 的回饋金... 而上一次的移轉土地公告現值....會自動調到本期嗎?

可「理解」答案應該是:
1. 不會調整,所以才有研究者探討的,將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會發生「重複課稅」的疑義。

2. 目前:
土地增值稅課稅時機僅限於「移轉」,對違規使用與變更使用而未移轉者,無「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所以研究者才會建議修法:
除了「移轉」時機,再增訂一個「變更使用」時機,用來課徵「土地變更增值稅」。

如果「變更使用」之時,也能課徵土地增值稅,
就能把上一次移轉土地公告現值,自動調整到本期,避免重複課稅。

------------------
總結:
目前無「法規依據」在「土地變更」時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土地變更增值稅」,
即使繳交回饋金,也不會調整到這期的土地公告現值,
才會發生「將來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會有重複課稅」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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