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ar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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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農地農舍政策應該這樣作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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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5-6-4 09:51:02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4 09:48
講這些都是不肯稱為稅的事後硬拗,這只會越拗越離奇。

    全中華民國就只有健保這個強制你要出錢 ...

> 講這些都是不肯稱為稅的事後硬拗,這只會越拗越離奇。

無法苟同.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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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5-6-4 18:40:0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6-4 19:01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6-4 09:51
> 講這些都是不肯稱為稅的事後硬拗,這只會越拗越離奇。

無法苟同.


『稅捐』與『規費』的差異

稅捐、規費、受益費與特別公課: 陳清秀 (2010) 稅法總論
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 ... 5%E5%85%AC%E8%AA%B2

] 稅捐欠缺對待給付的特徵,
] 受益負擔(Vorzugslasten)(包含) 規費(Gebühren)與受益費(Beiträge)…
] 不屬於稅捐的範圍。
] 受益負擔乃是對於行政的特定給付的對待給付

稅捐是『沒有對等給付』的, 繳稅的當下, 民眾未向政府取得任何對等的東西.

規費是『有對等給付』的, 也許是有形的商品, 或是無形的服務,
也可能是『將來有機會得到』的有形商品或無形服務.

a. 行政規費
戶籍謄本, 駕照, 護照, 要繳行政規費, 它是政府幫你『公證』的費用.
證明你住在什麼地方, 證明你有能力開車, 證明你是本國國民.

b. 使用規費
停車費, 清潔費, 健保費, 要繳使用規費,
政府讓你把車停在國有地, 幫你處理垃圾, 讓你『有機會』花小錢看診醫病.

規費可能『是使用者付費』, 如停車費, 按使用的次數計算;
也可能『不是使用者付費』, 如水費附加清潔費, 不見得會使用到. 健保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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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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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5-6-4 18:42:2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6-4 18:57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6-4 09:51
> 講這些都是不肯稱為稅的事後硬拗,這只會越拗越離奇。

無法苟同.


『稅捐』與『規費』的區別, 是從古到今都有, 也是本國外國都有的,
『規費』不是憑空出現的, 更不是巧立名目的『稅捐』.

1. 清朝第一次鴉片戰爭戰敗,先與英國簽定《南京條約》,
再與英國於道光23年 (1843年) 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此章程共15款,其中規定:
] 一、貨稅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協定關稅
] 二、停止舊有規費

至少從清朝起, 『稅』和『費』就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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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國35年,我國修正公佈《財政收支系統法》,第六章是規費. 其中規定:

] 各級政府所屬下列各種事業機關或組織,對於直接享受其利益者,得征收規費.

民眾『享受之利益』, 就是前述『對等給付』.

民國40年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 同時廢止<財政收支系統法>.
第二章第五節規費收入, 專節規定『規費』.

] 第23條
]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征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
] 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征收之。

] 第24條
]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
] 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民國91年, 更訂定<規費法>專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7

---------------------------------------------
3. 國際關係中的『稅』與『費』

1994年關稅及貿易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一項第(b)款協定釋義瞭解書
http://www.trade.gov.tw/App_Ashx ... %A7%A3%E6%9B%B8.doc

] 會員茲同意:
] 1. 為確保第二條第一項第 (b)款所衍生法律上權利與義務之透明性,
]   依該款對受約束關稅之產品項目所課徵之任何 「其他稅捐及規費」,
]   其性質及費率應載明於一九九四年總協定,
]   所附關稅減讓表內之各該適用項目。
]   惟此項記載,並不改變 「其他稅捐及規費」之法律性質。

民國103年訂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ASTEP)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 ... 00110008300-1030521
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定 (中譯本一):
http://www.rootlaw.com.tw/Attach ... 030521-1000-001.pdf

] 第3.1條定義
] 關稅包括任何進口關稅及所有與進口相關之規費
] 包括各種形式之進口相關附加稅或附加費用,

全世界各國訂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也是將『稅』和『費』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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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全世界都在硬拗, 我完全尊重.
我只能把國際關係裡的法律界和財經界看法, 提供給大家參考.

順便一提, 我實在不相信所有大法官都是笨蛋,
更不相信世界各國的國際法及財經界專家也都是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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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4 19:11:55 |顯示全部樓層
smhu 發表於 2015-6-4 19:00
請樓上兩位大德看一下這ㄧ篇不知為何而戳。

呵呵!胡大應該叫我看這篇才是: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506030213-1.aspx

好了!我要去吃雞飼料了. 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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