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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面來說已經很清楚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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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2 14:25:54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農委會要大力推動:「非農民禁買農舍」政策,惟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第18條第四項復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於此情形,是否即為表示,只有『農民』才能買農舍及其坐落農地?〔農業用地若無農舍坐落其上,『自然人』(任何人)才可以買農地,但不能蓋農舍(因非農民)〕?怪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明明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可沒說,「(無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有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只能移轉與『農民』)?農委會要以「行政命令」變更「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恢復(部分)農地農有』。亦即:『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自然人才可買』,這樣的政策,是「放寬農地農有」?還是恢復「農地農有」?農委會可以「造法」?「弄法」?可以不經由修法,逕以「行政命令」變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實施,是法律位階之「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任何自然人才可以買』?法律根據何在?有無斟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令意旨:(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人民之損害)?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第三項、第18條第4項、第3條第十二款等法律條文,業已明載:「自然人」依法擁有可以自由買賣農地之權利,該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農舍依法就應併同移轉。該農業用地(含『農舍』),經有關機關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縱然在『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下,於『再移轉』時,固然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法還是可以移轉。又,遍尋「農業發展條例」全文,亦查無所謂「(農舍承受人),必須要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之隻字片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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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0:39:10 |顯示全部樓層
林先生,您好!
您104年6月11日致行政院首長信箱郵件,所提「修改農舍興建辦法要慎重」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範農民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前提下,得於自有農業用地經核准後興建農舍,以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並兼具居住功能,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因此,農舍之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並非僅做純住宅使用。因此,農舍係為農民所需而興建,屬農地上特許之設施,先予敘明。
二、而今農舍成為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興建、買賣炒作之商品,造成優良農地減損並引發農地價格不正常上漲,進一步導致有意從事農業之農民不易取得農地以擴大耕作規模,嚴重威脅我國農業生產環境。
三、為避免農舍興建後淪為一般住宅或豪宅在不動產市場交易,本會本次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研議增定農舍申請人及承受人均須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興建或移轉,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立法目的,至於農地部分則無限制,併予敘明。
四、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目前尚在研議中,將不影響真正務農者的權益,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黃秋萍
電話:049-23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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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3:00:23 |顯示全部樓層
您於104年6月12日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郵件,所提「打壓農地價格,限制農舍興建資格」相關事宜,本會敬復如下:
一、近來部分農舍被當作與農業經營完全無關的純住宅使用,致被人士視同一般房地產做為投資炒作標的,造成部分地區之農地價格有偏高現象。農舍的零星興建,不僅破壞農地的完整性,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偏高的農地價格更直接影響有意營農者取得農地困難,尤其新進農民或青年農民,想要以租地方式從農,不是租不到地,就是租金過高難以負荷,甚至既有之專業大佃農亦面臨擴大經營規模之障礙,對於相關農業政策推動造成阻力,不容小覷。
二、從農業發展條例之農舍規定意旨,強調要有農業經營才有興建農舍的必要,農舍亦要自用,而非供投資目的,爰本次內政部會銜本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強調要有農保或健保第3類或實際從農的條件,是要規範須為真正務農的人始能興建、持有農舍,使農地價格回歸正常狀態,讓真正想務農的人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買到農地、租到農地,故對真正為從事農業保有農地之農民而言,並不會受影響,且對有意擴大經營規模之農民亦較容易取得農地。期望透過此次修法,使農舍興建及農地價格回歸正常狀態,以利農業永續發展。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農委會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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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7 15:19:58 |顯示全部樓層
您104年6月15日致行政院首長信箱郵件,所提「是特許還是恩惠」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為確保糧食安全,各國莫不以保護農地為重要政策,本會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一貫立場不變,本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僅是針對農民的身分具體訂定如何審查的機制,以確認確實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不影響真正務農者的權益,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 黃秋萍
電話:049-23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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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7 15:21:34 |顯示全部樓層
都是講一些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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