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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要大力推動:「非農民禁買農舍」政策,惟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第18條第四項復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於此情形,是否即為表示,只有『農民』才能買農舍及其坐落農地?〔農業用地若無農舍坐落其上,『自然人』(任何人)才可以買農地,但不能蓋農舍(因非農民)〕?怪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明明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可沒說,「(無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有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只能移轉與『農民』)?農委會要以「行政命令」變更「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恢復(部分)農地農有』。亦即:『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自然人才可買』,這樣的政策,是「放寬農地農有」?還是恢復「農地農有」?農委會可以「造法」?「弄法」?可以不經由修法,逕以「行政命令」變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實施,是法律位階之「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任何自然人才可以買』?法律根據何在?有無斟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令意旨:(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人民之損害)?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第三項、第18條第4項、第3條第十二款等法律條文,業已明載:「自然人」依法擁有可以自由買賣農地之權利,該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農舍依法就應併同移轉。該農業用地(含『農舍』),經有關機關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縱然在『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下,於『再移轉』時,固然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法還是可以移轉。又,遍尋「農業發展條例」全文,亦查無所謂「(農舍承受人),必須要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之隻字片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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