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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日,第一次現場履勘。
當天由我們帶法院人員到現場,被告在現場等待。
我們到的時候,被告一群人已到現場,場面不小,約有10個人,我們只有夫妻兩人到場。
法拍前我們有來現場看過,當時道路還算寬敞。法拍拍定後再來看時,該地主除了將鐵門上鎖,還在門上塗抹厚厚的黃油,不讓人接近。
這次來會勘時,現場3.5米的道路長滿牧草,人車無法通行,被告故意讓道路荒廢半年,期望讓法官有一個這裡沒路的錯覺。
被告律師(新聘用的)一見到我們便氣勢洶洶的表示:原告是分割自181地號,應該依民法789條規定,走181地號相關分割土地。
而後他們其他人輪流在我們及法官身邊,嗡嗡的強調我們適用民法789條,不能主張民法787條。
民法786、787、788、789這四個與袋地通行權相關法條,這半年來我很花功夫去研究過,我很篤定我的情形與789條無關 ,自然不會被他們唬住,只是他們在身邊嗡嗡的讓人很煩。
我不理他們做的這些狀況,按先前的規劃步驟請求被告帶我們及法官,去會勘他所說的其他可通行道路。
被告律師當下表示:他們說的道路已經被草掩沒了,找不到了。並表示:若我們不適用789條,他願意在另一側土地讓我開路出去。
法官看了看現場的荒煙蔓沒 ,沒有興趣去荒蕪中履勘,於是交代我們自己去踏勘被告所說另一側可開路的土地,並囑咐我們要錄影給法院。
當天我們在法官走後,拿著砍刀去被告所說的另一側土地踏勘。被告所說的這邊土地坡度超過45度,一路用手腳攀爬前進,根本沒有開路的可能,越走越確定被告沒有善念,所以再來我也不會客氣了。
在這個都市叢林的生態裡,我雖然不是獅、熊、虎、豹的掠食者,但我也絕對不會是遇事躲避的小白兔 。我姓“馬”,但不是那種“溫謙恭儉讓”的良駒俊馬,我是河馬。
這個案子很單純,法理上我有優勢,但我一直盡量以和為貴,盡量想不要傷了鄰里感情,言詞盡量留一線以免以後見面尷尬。
既然確定被告不想當好鄰居,那我就放手反擊了,讓你看看河馬和你較真起來是什麼樣態,我沒有掠奪性不代表我好欺負,咬不死你也要踩死你,老虎來了我也要你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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