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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看到~~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一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居住遷徙自由)
一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基本人權保障)
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基本人權之限制)
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這些條文不知道是否有適用現在農舍農地資格爭議..............???
這些官員和利益團體或個人所說的有符合憲法之明文規定嗎?
個人認為若台灣這片土地還是屬於中華民國管轄,就應該遵守中華民國憲法
無論財團利益或個人利益或民粹都不應違反,除非你修改憲法或改國號,那我就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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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德乃大 無求品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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