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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6-6-22 22:59:19 |顯示全部樓層
1.最小面積:1分7約1700平方公尺,舊法可蓋此案個人覺得很難解套原因如下:
A1.7分,四人共有依照舊法可建築面積1/10---170平方公尺,每人約可申請42.5平方公尺(未達最小面積45平方公尺)


B. “無論分割持分增減”其申請......
    無論分割後增加為1/2或減少為1/8都不影響你們4位依照舊法可申請的42.5配額(最高)。2位以上同時符合相關規定(42.5*2,42.5*3,42.5*4)並以共有方式申請才可達到前項最小面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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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6-6-23 14:11:21 |顯示全部樓層
四人中符合“  農民資格 ”是重點。
每人可申請蓋農舍約42.5平方公尺。
如另三人都不符合農民資格,此案結束。

1.分割前共同申請興建農舍,則42.5*(符合資格人數)。--------唯一可能方法--------

2.分割後申請,因每筆土地均未達最小面積,所以不會通過。此案結束。

請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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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6-6-23 14:24:24 |顯示全部樓層
分割後您母親雖取得1.7分土地可擇一適用:

1.因持分面積增加,需符合新法最少2500(不能申請)
2.選擇使用舊法,可申請面積僅42.5左右(依照89年前的持分比例),不符合農舍最小面積,所以也不能申請。
特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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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6-6-24 07:15:06 |顯示全部樓層
58樓的解釋看似正確,實為斷章取義。
該函簡單......
1.該法實施前之共有耕地是可以協議分割為單獨所有。
但是因為持分多寡與修法前不同,故此時已經無法適用舊法。也同59樓所述,此時已非原物取得。

2.不管面積有無增減及3.可以適用舊法。條文正
確。
此時只表示各所有權人均仍具備申請農舍42.5的條件(a)“”農民資格“”基本條件若不符合,則不能申請(b)即使母親為申請人且持分變更百分99,或百分之百也有同意書(含同意套繪)分管協議等,但僅能申請42.5(您母親(符合農民資格的申請人數)原持分的比例,未達最小面積。)也不能核准。

57樓所論述的依照該法......,那申請人就必需依照該法所有條件(例如2年,農民資格,最小0.25......。)不能斷章取義。

59樓重點在具備“農民資格”的“”申請人數“”。每申請人可申請42.5(最多)


請再確認我在50,51樓所解釋。如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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