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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農舍能否改建?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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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0 21:10:58 |顯示全部樓層
你應該看的是
興建農舍第九條及第二條
第九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汚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 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六、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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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1 13:05:48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並非沒有明講
第九條最後一款 就明白指出 分期興建農舍者.申請人(增建)若非原起造人 .須符合第二條
第一項資格

而第二條第一項...
也就等同是"新農"的條件了..

現在沒有農民這個身份了  當你有農地要申請農舍時 才須審核"農民資格"...而農民資格的審核  並非看你的職業..而是審核你符不符第二條各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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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8 19:13:20 |顯示全部樓層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18:45
所以若現在購入農地400坪,上有20坪的平房農舍,就不能再增建了嗎?
…還是可以,有人有實際申請過嗎?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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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8 21:30:1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4-12-28 21:4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4-4-20 11:1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去年的修正,可參見下列連結的法條、新聞。
修法是避免前手興建農舍出售,後手買進 ...

哇   回覆到舊文章去了..


但是補一下解釋好了

也就是說  農地  一旦經過"過戶"的行為後  就視為新農了(這個不用解釋了  宜蘭一堆小農舍屋主已去陳情很多次了)
唯一..就是面積要增購到大於0.25公頃以上...
但是  並沒有說  如果面積符合後  不能"馬上"申請增建   已經有人完成增建了  當然是買了毗鄰地主的地來湊足0.2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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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8 22:46:15 |顯示全部樓層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19:18
再問一下,若取得鄰地四百坪,再合併…
應該就能增建了吧@@

農舍過戶及增建問題

有人問了農委會了  你看一下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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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8 23:00:57 |顯示全部樓層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22:58
感謝大大回應

其實我也是看到同一個網頁啦,只是實務上想說是不是還有一絲絲的機會…答案…果然沒有。 ...

那賣方是原起造人嗎?
如果是的話 請他配合一下..
如果不是  而你硬要買..
你只有在屋後再申請一間資材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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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9 07:59:08 |顯示全部樓層
nhkvnhkv 發表於 2014-12-28 23:07
賣方就算不是原起造人,如果取得地的時間比101 年12 月14 日早,其實也能再增…
只是他沒有入籍二年什的 ...

這個只限定說  在生效前你有"送件"進去  才能符合舊法的規定
所以 很多人在當初不管證件齊不齊  都先丟進去  等承辦單位要求補件時  又可以拖時間了
這是一個救助條款而已  在現在來說  都沒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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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7 13:59:5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7-11-27 14:02 編輯
2home 發表於 2017-11-26 22:34
這文章回答寫的還蠻奇怪的..... 這89年前興建的老農舍,是否適用舊法...非起造人,可以申請增建.....因對 ...


104年修正了
[修正內容
所以  他的申請解釋跟本多此一舉..原本就可以申請增建了
因為當時還在討論中  所以還是舊法
修正前管地不管人..只是你的地是屬於老農資格下去申請的..那塊地就永遠是老農地  
但是
104年修正了..
改為管地又管人
如果申請增建人不是原起造人  就不可以申請
除非  他符合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但是  申請增建時農民資格不用重新申請(聽說的)...倒是省不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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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7 19:57:10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17-11-27 14:17
若是要申請增建...是要找那個單位辦理......

應該可以直接找建管單位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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