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Ruei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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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購買原保地要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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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1-1-4 11:31:56 |顯示全部樓層
權利設定 是跟著土地繼承者而走, 誰繼承了土地, 誰便繼承了這個設定。

假設繼承者放棄繼承,土地就要還給原委會,原委會到時再分配給原住民,這樣權利設定可保障嗎?
風從虎,雲從龍;松下問童子,言師採藥去:只在此山中,雲深不知處.沒回應,就是棌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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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1-5 10:22:42 |顯示全部樓層
兄台可能誤解我意了!我詢問是想知道若真如此,原民會是否會將土地一如國有財產局將無人繼承之土地拿來拍賣取得款項清償所有相關費用而已.最主要是看到法拍原住民土地,大部都無人承購較多,因原住民可無價獲配無主土地,設立耕作權/地上權等各項他項權利後,只要滿 5 年就可取得所有權,然後他就可進行一般土地抵押權及地上權設定.

我只是再思索原民會答覆:非原住民承租原保地所列條件中所述:

一、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3項規定:「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辦,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興辦。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非屬上開管理辦法第24條所列開發事業,亦未符合同辦法第28條第3項自住基地需要;其承租原住民保留地自不符合相關法令要件.

是否只要符合"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觀光遊憩、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辦,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即可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這永豐餘在南澳有機農場應就是這方式取得設立的

這跟兄台純以個人休閒農作之方式作法是有異的,純粹討論,絕不是再指購原保地風險高低之問題,萬事不知無以成事,我知了當然就豁然開朗可以成事,如此而已.
風從虎,雲從龍;松下問童子,言師採藥去:只在此山中,雲深不知處.沒回應,就是棌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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