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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0.25公頃限制已經移送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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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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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1 18:26:33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9-7-11 13:44 編輯

經過了四年的努力,
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已經在2015年3月9日移送大法官會議, 且
釋憲聲請書已經撰寫成書, 局部公布於痞客邦: 亞洲的波多黎各
書名: 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主要章節如下:

  第九節 清算「農委會」 (第216頁)
          農委會主委最喜歡講的「笑話」 (第220頁)
          「溫家寶」的「宅基地使用權」 (第225頁)
          違章農舍的根源:豪宅免稅(第231頁)
      第十節 農發條例釋憲案 (第238頁)
          法律保留原則 (第238頁)
          公益性原則 (第244頁)
          適合性原則 (第245頁)
          均衡性原則 (第246頁)
          必要性原則 (第247頁)
           分權原則 (第249頁)
          信賴保護原則 (第249頁)
          憲法平等權 (第250頁)


臉書粉絲團: 亞洲的波多黎各


本書內容涉及政治性敏感議題, 我個人盡可能避免張貼於本社區, 以保持寧靜.
若有需求, 且不違背網站規則, 敬請會員們喊一聲, 謝謝.


======================》

經過了四年的擱置, 今天(2019/7/11)大法官會議來函通知:
「農發條例釋憲案」不被受理!

沒有任何理由, 一張A4紙只告訴我「案件不被受理」,
非常「官僚」!

2018年底, 立法院通過, 大法官會議改制爲「憲法法庭」,
似乎現任大法官不願意多事,
「不受理」就表示當事人只能等待「憲法法庭」運作之後,
重新起訴, 再度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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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7-21 18:36:59 |顯示全部樓層
起訴農發條例的三種方式
一. 農地貶值
農地因為能否興建農舍而有截然不同的單價, 若因0.25公頃最小面積限制而轉賣不出去, 就是我所採取的作法; 此乃一勞永逸的上策

二. 企圖興建農舍卻被禁止
屬於課以義務訴訟, 經過訴願到農委會, 被駁回之後, 起訴縣政府, 以請求(高等)行政法院個案批准. 從地方法院簡易行政庭起訴, 有個好處, 萬一必須自行聲請釋憲, 能夠節省法律審的律師費.

三. 貸款額度被折扣
不得興建農舍之農地的貸款額度可能遭遇很大的折扣, 30%到50%,很難說. 經過訴願到農委會, 被駁回之後, 就以地區農會為被告, 前往地方法院簡易行政庭請求個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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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7-21 18:51:32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7-21 18:36
起訴農發條例的三種方式
一. 農地貶值
農地因為能否興建農舍而有截然不同的單價, 若因0.25公頃最小面積限 ...


首先, 感謝各位大大的評分與支持,

為了擔心釋憲案節外生枝, 這些日子
一. 我把重要內容公布在網路, 且
二. 全力尋求知名記者, 政論主持人, 和政治人物, 一起幫忙

興建農舍辦法還有最少四個規定牴觸憲法,
目前我個人尚未遭遇, 也就無法逐一加以廢止.

農友們, 若有任何困擾就參考我公布的摘要, 尋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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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7-21 19:03:51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7-21 18:51
首先, 感謝各位大大的評分與支持,

為了擔心釋憲案節外生枝, 這些日子


兩個禮拜來, 我遭受相當多的挫折,
例如, 沒有出版社願意幫忙發行書籍, 還有 .....
反正, 經過了數年的孤獨奮鬥, 今天仍然覺得相當無力.

希望仲介業或代書業, 能夠利用群發的方式代為宣導一下.

我把一些內幕或故事稍微交代:
一. 交涉協商了半年
二. 第一次起訴, 程序錯誤, 敗訴!
三. 第二次起訴, 程序錯誤, 敗訴!
四. 第三次起訴, 程序正確!
      2015年1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 程序合法, 可以釋憲!
      2015年2月, 宜蘭縣政府收到判決書之後, 立即全面禁建!
      2015年3月, 農委會宣布修法!
五. 結果麼? 阿彌陀佛! 大家努力吧! 我會很忙! 很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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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7-21 20:21:40 |顯示全部樓層
sampisam 發表於 2015-7-21 20:10
為了0.25的限制奮鬥了好幾年.我依稀記得版主是不是差1坪就756.


感謝sampisam大大前來加油!

我有五筆農地都沒有超過0.25公頃,
最大一塊0.22公頃左右.

另外還有一些尚未給錢的道路用地,
捏著土地所有權狀,
觀賞別人的汽車在自己稻田上面奔跑,
已經數十年了,
這種感覺, 有夠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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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5-7-21 20:44:0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7-21 20:57 編輯
chunyou 發表於 2015-7-21 20:03
四. 第三次起訴, 程序正確!
      2015年1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 程序合法, 可以釋憲!
      2015年 ...



我的訴訟目的是要廢止0.25公頃限制, 因為它牴觸憲法.
這和農委會的修法無涉!


農委會眼前的修法並沒有重大改變,
似乎只是攪動一湖春水, 但漣漪過了, 就恢復原狀.
想想, 即將公布的改變只是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給拿掉而已,
於是興建農舍或購買農舍者必須自行承擔非法的責任.

因為這些額外的限制對於我來說, 並不存在,
也就沒有權利起訴加以廢止,
但都是違憲, 日後的受害者可以參考我書中的講解去聲請釋憲.

在書本中, 我強調了興建農舍乃農民的基本權,
政府唯一能夠做的事情就是稅制改革!
但是政府似乎沒有如此打算, 因為在訴訟的書狀中這些話我都講過了.

釋憲案一般說來, 絕大部分會在三個月之內駁回,
這案子已經撐過了四個月,
估計成功的機率已經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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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1 20:47:59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7-21 20:44
我的訴訟目的是要廢止0.25公頃限制, 因為它牴觸憲法.
這和農委會的修法無涉!


萬分會員, 山林雅境;

你還在這兒呀!
感激你能夠前來捧場.
印象中, 府上是在苗栗,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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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5-7-21 21:21:4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7-21 21:25 編輯
chunyou 發表於 2015-7-21 20:03
四. 第三次起訴, 程序正確!
      2015年1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 程序合法, 可以釋憲!
      2015年 ...



以下可能扯上政治,
網管若認為不妥當, 敬請刪除!


台灣的現行法要求任何訴訟的原告必須是直接受害者,
所以, 在這本書的後面第五章, 我建議制訂公益訴訟法.
有了公益訴訟法,
任何台灣公民都能夠針對侵害不特定集體人民(例如, 面積小於0.25公頃的農地持有人)的
法令或行政處分, 提起訴訟.

我的意思是, 因為台灣現階段並無公益訴訟法,
我沒有權利把興建農舍辦法所附加的其它違憲事項給拿掉, 究竟對於我並無不利影響.
也就是, 只要0.25公頃限制被廢止, 我想怎樣都可以; 眾多合法農民也是如此,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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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5-7-21 21:34:51 |顯示全部樓層
屏小麥 發表於 2015-7-21 21:21
問過律師朋友,憲法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擁有權",但沒有保證其"價值"! 所以說農地

因不能蓋農舍所以價值 ...


所有權的四項基本權能 (引用MBA智庫百科)
1.占有權能
2.使用權能
3.收益權能
收益是通過財產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
使用物並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

4.處分權能

把垃圾場擺放在你家的農地旁邊, 相信你會抗爭,
因為讓你的農地貶值!

所以, 政府必須舉證, 把垃圾場擺放在你家的農地旁邊
1. 是如何地不得已(基於社會公益考量),
2. 已經給予你足夠的補償!

以上兩者缺一不可.

農發條例0.25公頃限制的違憲在於這兩個要件都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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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1 22:23:19 |顯示全部樓層
藍影 發表於 2015-7-21 21:47
很欽佩您為自身權益奮鬥的毅力
相信您的經歷對正在為反對農舍新法努力的朋友們
有很大的啟發


感謝藍影大大前來照顧.


對於2home的朋友, 我覺得很抱歉,
農舍只是您們的第二個家,
日後你們可能會遭遇下列難題:
一. 除了總面積的10%還是農舍宅基地之外, 其它面積都必須為農地.
二. 依照15年前的法律, 圍牆肯定得拆除.
三. 依照15年前的法律, 前庭後院也得拆除.
四. 最大問題在於虛報宅基地面積的資材室, 怎麼辦?
      相信是罰款或加重課稅.
五. 今年的新法, 對誰都沒有影響! 最壞就是起訴, 然後聲請釋憲.
===> 作孽的仍然是15年前的舊法.

台灣的農地總面積約七十萬公頃, 實際務農總戶數約七十萬,
平均每個真正農民持有農地約一公頃, 或五筆, 我本人便是平均值.
對於這七十萬戶的真正農民, 我的釋憲案若成功,
他們的財產貶損約一千萬, 就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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