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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2-5 10:12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很合理啊。這法官不能說的想法是:一般認為台灣比越南進步一點,台灣的政府(如餿油案時的衛福部和立院)都不可信了,你要我相信越南政府,我腦袋又沒壞。另外我連你檢察官「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資料都不採信,更不可能去採信外國的不「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文書。
這下子朱Protect解套了,他的話關於是否「慣常性」不敢說,但絕對是不「公開」、「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情況下說的,所以就當他沒說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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