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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合法建照核發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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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7 20:08:18 |顯示全部樓層
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十一 條  工務局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
     個月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
     處,其程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與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
         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
         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
         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三、調處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或一方缺席經再次通知不到
         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經調處二次不成立者,一年內不再受理調處。

第 十二 條  經前條調處二次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
     人得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內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
     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
     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
     價款申請徵收時,於完成徵收後以競標決定之。

.....................................以上法規可供參考~但不知是否為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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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3 09:08:52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畸零地目前也在努力中~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hread&tid=23738

其實我自己也沒這方面的經驗~
不過看法條~
你得情況似乎是買或是申請徵收~但最後還是要買~
只是價格的問題~
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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