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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十一 條 工務局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
個月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
處,其程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與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
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
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
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三、調處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或一方缺席經再次通知不到
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經調處二次不成立者,一年內不再受理調處。
第 十二 條 經前條調處二次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
人得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內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
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
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
價款申請徵收時,於完成徵收後以競標決定之。
.....................................以上法規可供參考~但不知是否為最新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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