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開花的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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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告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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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11 10:11:37 |顯示全部樓層
在會勘時,法官居然認定~~~從我們大門直接劃一條路通向後方袋地~~~是另一種選擇方案

民法第787條地2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所以,你可以反對袋地地主經由你大門進出,你可以要求袋地地主以對你損害最少的方式通行至附近公路,例如:沿著你土地邊界通行至附近公路,總之,不是先考慮袋地地主的方便性,而是該考慮對你損害應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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