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山林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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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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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5:32:1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5-18 05:3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6 21:57
在農民及農會眼中,此舉是扼殺了農業的生機。農民認為新購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買賣及地加停滯。當時農會是以 ...


當時農會是以農地當作抵押貸款,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流通不良,地價挫低。農地不准蓋農舍將導致一半以上的農會倒閉。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開放農地全面蓋農舍

如果農發條例於102年7月修法時,當時之立法意旨是要放寬新農有權興建農舍,要促進農地活化,只是避免新農炒作農地,才限制5年內不得移轉農舍。其餘的,皆有意不設限。

則如今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方向,就與農發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

如果能向當時主張開放農舍興建的立委服務處反應,強調農委會此舉形同將農發條例打開的門關上,則或許可改變興建農舍辦法修正之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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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9 05:44:4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5-19 06:36 編輯

農委會擬改革農舍興建 立委有異見

我是推測農發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本意大概是指出售給「非農民」,以防堵「非農民」無法自行蓋農舍,因而透過農民買到農舍。如果是出售給「農民」,實無限制的道理,因為「農民」只要農地過戶及設籍滿2年,就可自行申請興建農舍,如果連「農民」買二手農舍,都要受到限制,對農民實在不友善。
如果以上分析有理,那麼,農發條例並不反對農舍由「非農民」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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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3 05:57:3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5-23 08:26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5-23 01:45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規定: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 ...


笨羊大認為:其實『農舍移轉的承受資格』, 是包含在『其他應遵行事項』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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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針對已蓋農舍的農地要移轉,僅有持有時間的限制,沒有出售對象的限制,或許,修法時是單純為防堵非農民透過農民買到農舍,才限制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如果修法時有考慮到出售對象是農民時,可能就會分別規定。所以,農發條例修法時,應該不反對非農民承受農舍。

如果農發條例的立法旨意是允許非農民承受農舍,則農舍興建辦法就不可做相反之規定。

我認為法律攻防戰重點,應先透過立委確認農發條例修法時,是否不反對非農民承受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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