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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共有土地可以這樣分割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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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5-2-12 22:31:38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兩人各持分 1/2, 那塊共有土地面積必須 0.25 + 0.25 = 0.5公頃;

如果一人持分1/3, 另一人持分2/3, 那塊共有土地面積必須至少:
0.25(持分1/3者最低面積) + 0.5(持分2/3者為前者兩倍) = 0.75公頃


不對哦不管幾人持分每筆分割後最小面積>0.25公頃

上述1.2甲可直接分割4塊,每筆2個人均各持分1/2
如果想各自單獨持有各2筆,須再辦一次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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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2-12 23:00:46 |顯示全部樓層
第  16   條規定
指的是分割後無法達到最小面積0.25公頃,無法分割情形下,有那些狀況的得為分割不受最小0.25公頃限制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例:一筆2000平方公尺另一筆3000平方公尺,可以將3000的分500給2000,變成2500+2500,分割合併(但須併案處理)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上述2條指的是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以前就持有的地例如3000平方公尺2人持有可以分割各自持有1500,不受最小面積0.25公頃限制,如後代繼承人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以後繼承該筆土地仍可以分割,但要繼承才可,買賣贈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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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2-13 09:48:45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認知

可以做到

1.先分割4筆各自持分 A 2/3 B 1/3
2.分割後4筆均已成為個別地號,進行第2次分割......共有物分割,只處分1.2.3筆成為 A 2筆單獨所有及B 1筆單獨所有,第4筆仍維持共有不參與共有物分割

法規無規定4筆都要一起坐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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