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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強制加保 提高至65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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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6 01:52:52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勞保強制加保 提高至65歲
中時電子報 - 20小時前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因應人口老化趨勢,行政院昨(4)日政務審查初審通過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為65歲。官員說,如此一來可鼓勵中、高齡勞動人口重回職場,保障微型企業受雇員工權益,提升勞動參與率。

近來由於少子化、高齡化等人口結構變化,官員說,修正不合時宜的勞保條例有其必要,這項草案預訂在10月18日在行政院院會中討論、通過。

現行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5人以上公司行號及公民營工廠勞工,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

考量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與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這次修法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至65歲。

官員說,現行中高齡勞工去打工或工作,逾60歲以上雇主很多不納保,在職場相當沒有保障,擴大61~65歲勞工為強制納保範圍,對中高齡勞工重回職場,相當有助益。

配合勞動年齡延後,為保障中高齡勞工工作機會及工作安全,修法增訂年逾65歲從未參加勞工保險,或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者,可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另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現行2年延長為5年。過去只有勞保局作業疏失等原因才能退還保費,這次放寬為保戶或投保單位疏失且檢具證明,不是為了乍領保險費,5年內都可申請退還。

另實務上有部分被保險人長期欠繳保險費,或遇有事故才開始繳費,極易產生道德危險,這次也增訂5年補繳保險費期限,超過5年未繳保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

此外,現行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手續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除依規定處罰鍰外,勞工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這次修法增訂勞工因投保單位未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遭受損失,採取「即知即賠」方式,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月投保薪資或短報投保薪資差額2倍的補償,使勞、雇雙方有爭議時,法院可據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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