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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命令審查權與廢棄權_有關農舍修法預告的後續流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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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4 11:53:19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有關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審查權主要的規定如下:

1. 行政機關送交行政命令交給立法院審查義務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準此,農舍興建辦法草案在依法公告後,農委會及內政部要送農舍新法交立法院審查

2. 立法院審查權與廢棄權

相關法條主要規定如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我先把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的相關法條附上,供給網友及先進參考。後續,我再陸續說明細節。其他網友可以補充的,也不要客氣,提供寶貴意見。

個人初步觀察是,農舍修法是否能過關,還需要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與背書。本次修法能否過關,內政部與農委會二部會還需要說服立法院農舍新法是否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農發條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情形(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二項)。

各位網友,我們要努力的部分是,在第一階段,先取得十五位以立委上連署或附議,將本次農舍興建條例修法送交立法院院會審查。

其後,在立法院實質審查期間,提供論述與法律依據給立委,指出農舍新法如何違背母法農發條例規定、立法意旨與逾越授權,以及農舍新法對農民權益、農業產業的重大負面衝擊,和農舍新法全然漠視過去合法興建農舍的社會秩序,嚴重欠缺配套與補救措施。

以上淺見,提供各位先進與網友參考。為了保護自身財產權益與活化農業產業,大家繼續一起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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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01:16:03 |顯示全部樓層
所謂"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只要有十五位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即可,不以15位立委均屬於經濟委員會立委為限。

農舍新法修正涉及農委會及內政部,如經立委連署或附議成功,應交給下列兩個委員會審查。

這屆(第 8 屆第 7 會期)經濟委員名單(15位)如下:
       
丁守中         李慶華         翁重鈞 (召集委員)         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張嘉郡         廖正井         李貴敏         蘇震清         陳明文 (召集委員)         林岱樺
高志鵬         邱議瑩         葉津鈴


這屆(第 8 屆第 7 會期)內政委員名單(14位)        (召集委員)
吳育昇         李俊俋         邱文彥         姚文智 (召集委員)         段宜康         張慶忠 (召集委員)
莊瑞雄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陳怡潔         周倪安
徐志榮         陳其邁

就我目前所知,最近兩屆立法院,立委行使審查權後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認為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要求行政機關限期修改的案件至少超過六件(是否還有其他更多案件還要再查),且立法院針對這六件行政法規修法同時各自通過附帶決議。

由上可知,立法院審查權與廢棄權實務上已經運作一段時間,不僅可行而且實際運作。本次農舍新法修改,嚴重侵害私人財產權保護,且又回到十五年前管地又管人的舊法時代,逾越母法授權的情況甚為明顯,且完全無配套措施。身為現代法治國家,這樣的農舍新法修法方向與做法,殊難讚同。

關心自己權益的網友,可以認真考慮回自己選區爭取選區立委的支持連署或附議,將農舍新法交付審查。爭取的說帖或理由,可參考本網站先進的眾多相關討論及"農地新政策--我們的主張"的相關說明。

以上見解或資料如有錯誤,還請網上先進與網友指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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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2:03:00 |顯示全部樓層
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在今年(2015)6月16日休會,第七會期已經正式結束。下次法定開會日應該在今年9月1日以後。

農舍新法預告期間過後,正式公告後,主管機關應將農舍新法送交立法院審查。

假設行政機關送交農舍新法給立法院是在2015年7月31日。目前立法院在休會期間,縱使農舍新法提早送立法院,農舍新法尚未經立法院秘書處登錄,程序委員會形式審查,將審查議案列入議程、依照立法院開會規則進行議事日程等,相關會議程序事項尚未啟動。換言之,立法委員還未開始有機會實質審查農舍新法,所以,農舍新法縱使提早於休會期間送立法院,並不影響立法院審查農舍新法的法定期限計算。

立法院審查農舍新法,應該要到九月院會開始以後,才有可能依相關法規進行法定連署或附議,決定是否將農舍新法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

以上見解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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