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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k 發表於 2015-6-15 12:38
農舍並非「特許」之設施
「許可」與「特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Yuank大
我所了解農發條例立法過程與現有法條,應是申請制(搭配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等修法措施),特許制應是主管機關曲解法條或有意無意誤導大眾對法條的認知。
這跟農民的定義,情況類似。農委會故意解釋農發條例的農民為專業農民(或以此謀生)(這又回到89年以前自耕農與佃農幫農時代),而非廣義的農民,曲解法條或誤導社會大眾認知,講成目前合法農舍所有人都是不具備農民資格(無資格申請農舍--->農舍建照與使用執照違法(外加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得取消農舍使用執照--->以假農民譴責)。
再次澄清,農發條例的農民是指廣義的農民,不是專業農民(立法意旨與修法過程以及文意,都沒有要退回到專業農民的意思)。農發條例第18條,立法院修法特別通過,新購農地得建農舍(搭配廣義農民+農地所有權人+無自用農舍等周邊條件)
特許制度,早年台灣的銀行設立,印象中是特許制度。現代法治國家(已開發國家),多採用申請制(公開透明避免人為操做,形成另一個特權),採用特許制度相當少。農委會以特許制解釋農舍申請,這種解釋方式相當罕見,但也透露出許多訊息,可以想一下
有關農舍申請制與特許制,或許可以寫篇短文反駁。
農委會企圖心似乎越來越明顯,先把農地農用原則無限上綱(完全不提放寬農有,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解除農地分割與繼承限制,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引進資金技術與人才等修法目的與意旨),自我擴大解釋(完全不管立法意旨、立法過程與法條文意),再把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曲解成專業農民(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再把新購農地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第18條)曲解成特許制,如此,假農民與假農舍就成立了。社會大眾自然會以為這些人都是鑽漏洞的投機分子,不值得同情。完全不提,這些合法農舍所有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政府的遊戲規則,按步就班,合法申請並取得農舍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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