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8-3
- 最後登錄
- 2011-5-24
- 在線時間
- 4 小時
- 閱讀權限
- 10
- 積分
- 24
- 帖子
- 24
- 精華
- 0
- UID
- 3474
![Rank: 1](static/image/cr180_dzx//star_level1.gif)
|
好像還有這一條限制:
第二十五條 [English]
新市區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 一、新社區(含國民、勞工住宅)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一)位於國家公園。
2.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3. (三)位於海埔地。
4.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5. (五)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6. (六)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2. 二、新市鎮興建。
3. 三、新市鎮申請擴建,累積面積為原面積百分之十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申請開發面積未滿一公頃或未滿一百住戶或未滿五百人居住,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第一款之新社區,其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但與毗連土地面積合計逾一公頃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 一、尚未取得雜項執照,申請基地毗連尚未興建完成之山坡地住宅(含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中、整地、建築施工中或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二案以上建築物規劃連結或規劃使用相同之公共設施系統,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該新申請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二、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毗連之基地於新案申請建造執照之日前一年內取得建造執照,二案以上建築物規劃連結或規劃使用相同之公共設施系統,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該新申請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三、原屬不同申請人之二案以上,已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開發,而申請變更為同一申請人,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系統,係指基地內之排水、污水處理系統或連通之地下停車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