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鳥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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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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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9-7-2 16:45:51 |顯示全部樓層
2# 阿俊
哦~謝謝!了解~~
那再請教→像這塊農牧用地如果預計只買它6分之一田地。可以分割賣出嗎?
鳥迷 發表於 2009-7-2 15:57


分割 .地政機關行政作業.
標示分割
權利分割

分割 .所有權人權利分割.
協議分割
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以原告就被告.

這塊農牧用地如果預計只買它6分之一田地。可以分割賣出嗎?

有點問題哦. 要小心.        錢         被咬住了 ..

請 原所有權人 分割完畢 .抵押權 塗銷後   .再行購買.         
..識字不多..閱歷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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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9-7-2 16:49:21 |顯示全部樓層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鳥迷  姐 ..買這個做什麼 ..龍潭 處理好了嗎 ?

小心 .  錢   不要被咬了 .
..識字不多..閱歷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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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9-7-3 13:02:40 |顯示全部樓層
民法.
第  786    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
,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第  787    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8    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袋地通行使用】 屬 民法上 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之爭執.

比較傷腦筋 .......
..識字不多..閱歷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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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9-7-3 13:12:10 |顯示全部樓層
房子前面 的聯外道路 .若有持分 .可以依 共有人 持分 .有使用權 來主張..

若沒有持分 ..則 看是否需要購買道路..

有可能 牽涉以下相關法律 .
私設道路 ( 地役權 )
共有地  
地上權.
.
.
其他.

........以上 僅供參考 ......
..識字不多..閱歷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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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7-5 11:49:24 |顯示全部樓層
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 若 房子前面 的聯外道路 .與 丙建建地 .原來兩地相鄰 且 同屬一人所有.
今 購買丙建建地之新所有權人 .自購買丙建建地後 .即 無償取得聯外道路通行權.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識字不多..閱歷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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