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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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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7:09:5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7:29 編輯

依農發條例第三條第十項, 農業用地定義: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略)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
           、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因為農舍和其它固定設施在屬性上並無分別, 所以如果農委會最終仍決定有農舍的農地只能售予限縮定義下的農民, 那其它設有合法固定設施的農地也會一併被打入地牢 (假設法律要有一體適用性的這個概念存在)。行政命令的荒謬或與母法干挌的部分會在農地拍賣的時候顯現:有的農地可以拍給一般自然人,有的只能拍給農民?

因為違建拆不完, 看起來就是一個完全鼓勵違法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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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8:08:37 |顯示全部樓層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現行條文
土地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3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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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9:19:3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9:21 編輯

土地法修法是為了配合農發條例

我是認為農舍和其它農業設施都是農地的附屬設施 所有法令都只說不能分開處分 沒有個別管制的道理

農委會在浪頭上附和部分民意做了 "漂亮" 的改革
又不必去碰關鍵的農地農用查核的狗屎工作
因為那是地方政府事務 效果不彰與他無關
這如意算盤打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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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9:33:0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9:35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18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 ...


我是這樣覺得啦

雖然主管單位可以解釋法令 而且農發條例是特別法 和相關法律有競合關係的時候有優先權
但是去解釋原法條沒有提到的東西 會有擴大解釋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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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5-16 19:45:51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6 19:37
沒辦法, 解釋函令是可以變更的, 見小弟前帖說明.

我沒有說您的說法錯誤

只能說農委會要做的事違反當初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
關鍵的稽查工作卻沒有著墨
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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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9:59:39 |顯示全部樓層
STSHAOWW 發表於 2015-5-16 19:42
大家擔心的不是現在想買能不能買

而是擔心 以後要賣的對象變少了

哈哈 這樣一來舊農舍價格不就噴出了
ㄟ 用陰謀論來想也有可能...

好了 我不要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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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5-5-16 23:38:29 |顯示全部樓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6 23:29
這應該就是此次法律攻防的重點
看似小小變動卻又是影響最深遠的。參考看看前面彭作奎主委在新購農地不得 ...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估計全台灣農舍在金融機構抵押的金額有多少? 那抵押品價值崩盤金融機構不會緊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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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5-5-17 14:10:00 |顯示全部樓層
老K 發表於 2015-5-17 13:43
農發條例第18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 ...

如果有農舍/農地拍賣  法令的衝突點就會彰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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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0:37:12 |顯示全部樓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0:29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 ...

可以在行政命令生效前反映啊, 如笨羊大所述: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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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9 08:48:53 |顯示全部樓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9 07:57
的確!這麽重大悠關人民權益之事,用一個行政命令便宜行事,是對民眾極度的不尊敬。
法律制定原本 ...

我已經跟某位中部立委陳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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