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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金桔"][quote="tyruschen"][quote="大海"][quote="TL"]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4 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quote]
咦?是百分之五 ! 我之前都以為是百分之十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六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
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quote]
您好,想請教一下:
我在營建署網站有查到一則相關內容,裡面有提到:
「由於台灣省業已全面實施區域計畫,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應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在台灣地區已不適用。」
所以上述百分之五的限制是否已經解除了呢?[/quote]
農業用地的建築法規: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以 農業發展條例 為依據 .
(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
(區域計畫法....及其他法律.效力不及於 農業發展條例 ).
(說錯了 .不要罵我 !)[/quote]
應按民國88年12月24日修正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其可建築強度………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
出國幾天不見
貴班在林老師的培育下茁壯到如此地步
佩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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