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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昨決定修正《農發條例》18條之1,增訂農舍「承受人」須有實質農業耕作能力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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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8 19:24:5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美濃農地專賣店 於 2015-9-18 19:29 編輯

https://youtu.be/5giK_xsC_0w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的立法意旨,農舍興建及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該條例已明定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本次修法規範農舍移轉承受人也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由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所以用修法的方式來處理。
所以…………還有希望扭轉膿萎會撐飽雞這荒唐的提案修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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