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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發表於 2014-12-28 23:00
那賣方是原起造人嗎?
如果是的話 請他配合一下..
如果不是 而你硬要買..
賣方就算不是原起造人,如果取得地的時間比101 年12 月14 日早,其實也能再增…
只是他沒有入籍二年什的,沒興建農舍資格核定文件,所以就沒了…
http://www.miaoland.idv.bz/doc/farmhouse01.htm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6 條補救措施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非屬該條規定適用對象者應如何適用新舊法規疑義,經討論結論如下:
(一)本辦法第16 條補救措施規定之適用對象,係指於本辦法101 年12 月14 日預告前已取得興建農舍資格核定文件者,無論是否涉及本辦法第5 條之禁止事項,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102 年7 月3 日修正生效前,已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案件,其新、舊規定適用原則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條規定辦理,即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申請人且申請案件未涉及本辦法第5 條禁止興建農舍之情形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102 年7 月3 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農舍興建資格核定文件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如有申請變更設計之情形,應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102 年7 月3 日修正生效後,如有變更起造人之情形,無論屬本辦法修正前、後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應依本辦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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