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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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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5-5-17 19:07:27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15-5-17 17:19
其實原本就是很好解決的問題.

公務員先寄公告信函, 己合法申請農舍者 ,請依使用執照上的核準建物面積 ...

農委會走的行政命令路徑,不是非常了解。聽電視說是送立法院備查就夠了,不需經過立法院決議同意。立法院如果沒有異議這行政命令就合法執行了。
對了,請教先進 如果跟農委會走法律上對抗,這是要走行政法院嗎?如何走!還是到地方法院?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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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5-5-17 19:29:48 |顯示全部樓層
剛有查到有關行政命令係規定人民有關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否則即違法。相對的,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合法。而合法的法規命令,就沒有違法的問題。除非有裁量處分發生,逾越裁量,裁量濫用,裁量怠惰。
行政處份,一般處分皆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謀救濟
公務人員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執行為,有懲戒,懲處,民刑事責任。
懲戒處份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懲處處份有免職,記大過,大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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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5-5-17 19:38:58 |顯示全部樓層
我國法官在具體案件審查法規命令時,如發現違法時,應如何處理?答案是認定違法,於該案件拒絕適用
如以此說明好像不適合於一般法院處理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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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5-5-17 20:18:46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0:03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 ...

感謝專業的知識!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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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5-5-17 20:55:41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0:03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 ...

剛剛查了_行政處份之無效與得撤消
關於無效處份,台灣通說採_重大瑕疵明顯說_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其中有無權限而無效(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如果對照農發條例第三十條撤銷原有規定允許自然人買賣農地上,
這樣是否在未經立法授權上佔上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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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5-5-17 21:54:14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1:28
行政處分是針對『個人』的 (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規或解釋是『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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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藍字的提示表示,是否立法已經撤銷之法規,已經無法對抗立意相反之行政命令,只能寄望立法的運作,或是您呈現出的申請訴願等等的程序
我這樣說恰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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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5-5-17 23:28:04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3:19
一. 立法途徑: 制定憲法, 法律, 與命令.

法規=法律+命令

感謝仔細解說
雖不能靈活運用但大致的圖像已經有了。至少知道法的精神與程序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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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5-5-17 23:49:29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5-5-17 23:43
若新法上路農地照樣可以移轉啊! 就只是農舍不能移轉,

到時就自己想辦法土地分割吧? 把農地和有蓋農舍 ...

這不就是算計之所在
土地可以交易但需求銳減,農會金融體系有得玩了。農地與農舍已經特別聲明不得分割出售。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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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5-5-18 00:05:29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3:59
好方法, 但農地要夠大, 才能滿足分割的條件.

農地上已有農舍要如何辦理分割?應準備什麼文件?

一般地如果很大,還沒蓋農舍,就會先分割好。以免麻煩事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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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5-5-18 00:29:52 |顯示全部樓層
16935104 發表於 2015-5-18 00:25
這次修法完全看不到對真農民有實質幫助?反而造成真農民財產縮水!
這次修法完~(農舍資格限定而農地無限制)
...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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