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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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解釋函令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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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1 08:06:38 |顯示全部樓層
畢業後就是他必須面對現實的社會.土地留給自己安享終年 .自己都過不去了甚麼都別談了.如果在這期中他夠傑出,能夠把我的土地借過去用並變大,我可以謹慎的考慮風險,以及回收的年限.基本上我會再謹慎的考慮一下,僅是考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21 00:41

我們都辛苦了大半輩子,該安排自己想要過的生活,
兒孫自有兒孫福,要懂得放手,孩子才能飛得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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