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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直系血親過戶農地--應該使用"贈與"或"買賣"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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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 batman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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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6 23:40:13 |顯示全部樓層
贈與之農地5年內轉手 須補徵贈與稅

近日有陳姓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他將名下農地贈予給兒子、女兒各二分之下;然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受贈的持分農地。那麼,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否就整筆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以陳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繼承或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稅負。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甲向該局詢問,其去年取得父親贈與的一筆農地,並申請依法免徵贈與稅,近期想將該農地出租予他人設立工廠,是否需補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甲君受贈之農業用地,若將土地出租他人設立工廠,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核與農業用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立法意旨不符,即應追繳稅負。經詳細向甲君解說後,甲君即取消出租農地之打算。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稅負,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得不慎。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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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假買賣真贈與  要小心 ~ 被 查到 會很麻煩 !!

小弟 因為 好幾次 跟 親戚之間 有買賣農地的事件 ~ ( 是 真的買賣 ~~ )

當然 也被 國稅局 叫去 ~ 查 我 這幾年 資金 往來資料 ~

還好 小弟 向來是 奉公守法的 ~~ 不然 補稅 罰款 可以 到 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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