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tzongsh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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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排除通行權應該要怎麼寫訴狀..刑法/民法?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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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4 17:41:25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8-10-24 12:58
能夠繞路嗎?   跟國產局商量另外劃一條路線給你走,看是否可行。

不然,真的是很花錢,訴訟費、測量費 ...

就是唯一出路...(不然..我也不想...

是啊..費用嚇到我了...
所以...11/6 去法扶..看看...再怎麼處理....(請主為我安排這一切...

ps.有要請法扶的人...提早預約....我這次要排半個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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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4 17:58:5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zongshii 於 2018-11-6 19:1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8-10-24 11:53
那就如我前面寫的
不能用242代位,國產局人員跟你講的是錯的。
自己有袋地通行權,就行使自己權利。  ...



自己有袋地通行權,就行使自己權利。   不須要代位。

電話中詢問律師...律師也說要喔..


/////////////////////自己擬好的訴狀/////////////////////////////// 部份 姓名/日期/地號...XXXX 替代..

為請求 排除袋地通行權侵害 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法院排除被告妨礙通行之行為及設施。
二、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00 元。(無法使用期間的租金分攤)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因該筆土地為袋地,援引民法
(第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故向鄰地所有人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 申請該單位管理之 XXXXX 地號 部份道路通行權,於民國104年XXXX 收到該辦事處同意發文通知(證物二)同意通行。

後發現 A君 被告,佔用該 XXXX 地號全部土地,於通行道路上種植麻瘋樹私設工寮相關設施(證物三)阻礙通行,經口頭協調不成,

民國104年XXXX 寄發存證信函(證物四)告知移除通行道路上障礙物,被告置之不理,

民國104年XXXX 委請地方協調委員會代為協調,但被告亦置之不理,雖有接聽電話,但不願到場協調(證物五)。

民國106年9XXXX 收到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 發文告知(證物六),被告屬無權佔用,要求被告同年XXXXX 前騰空返還,但至今未見被告有任何改善之意。

近日發現被告更甚將出入口處私設柵欄又種植香蕉樹(證物七),阻礙道路通行。民國107年XXXX,收到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 同意原告代位排除侵害(證物八),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以期能透過司法程序排除損害之權利。

綜上所陳,被告顯已觸犯民法
1.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3.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證物二: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同意部份道路通行權公文
證物三:種植麻瘋樹私設工寮相關設施照片
證物四:原告寄發存證信函 要求被告排除障礙物
證物五:地方協調委員會 協調不成立證明書
證物六: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告知 被告無權佔有公文
證物七:被告將出入口處私設柵欄又種植香蕉樹照片
證物八: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同意原告代位排除侵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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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5 14:42:49 |顯示全部樓層
剛開車一路想....各位和我遇到的問題差不多,
如果國產局的執行力快一點...我想很多問題都會容易解決...一般百姓也不會這個苦惱.
所以是不是要開一個主題..討論如何使國家機器積極一點?   請有經驗的人分享一下..

像我的問題..二年前檢舉的違建和地上物.....國產局發文說對方無權佔有...請佔有人騰空...但...接下來沒下文...
這個問題...我應該去檢舉承辦人員瀆職嗎? 還是要找那一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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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6 19:13:26 |顯示全部樓層
今天法扶後, 律師建議要用  用242代位去處理... + ...   (因為土地是國產局租給你的..)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另外法扶律師 分享 民法197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這不知誰立的怪法....被侵權二年後...不能要求賠償...

另一位律師口頭說可能要來回五次...才有可能解決....
我評估後....不花這個時間和金錢....要用土匪的方式來解決了.    祝各位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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