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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明會上沒有強烈反對,營建署會配合修訂法規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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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6 09:07:10 |顯示全部樓層
benmeng 發表於 2015-5-26 01:01
依個人淺見,只是內政部營建署不想公親變事主,不想被指責,所以才有這麼一說,基本上推託的成分居多,
說明會是 ...

引用「法律白話文 PLM」一段文字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相反地,聽證會則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還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美中不足的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最終決策才必須受到人民在聽證會提出之意見拘束。此點是我國聽證會與外國最大的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對於重大政策,政府通常選擇辦說明會,說穿了就是敷衍一下人民,告訴你我已經跟人民溝通了,至於做成什麼決策,似乎人民無權決定。之前的服貿,不是號稱開了100場說明會,當時民眾還不是一頭霧水,而且也看不出這些說明會對於政府最後的決策有什麼影響。馬○○常常說的,政策沒有錯,只是缺乏對人民說明溝通。這不就道盡了當權者和政府的心態----「我就是要做,你能拿我怎麼樣?」所以我也認為不要讓農委會的什麼說明會、公聽會給呼攏了,應該是要動員和遊說民意代表的力量,最後不惜走上街頭,讓政府不敢輕忽這股反對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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