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cylin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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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農發條例立法經過與意旨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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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5-6-7 23:57:13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23:02
最後不管是走什麼路線,重點是在「農業」及「農民」的定義,本來就不包含自種自吃。
我是覺得你到現在還是完全沒搞懂我一路以來的發言,難怪會說我在落井下石。


我說過我尊重您以嚴格的方式來解釋法規.
並不代表贊同您所下的定義.

搞懂您一路以來的發言並不容易,應該說搞懂您的目的更不容易!
p兄,當您一直強調事業這回事時,即比農發修改條例前的法規更加嚴格.
請解釋農發修改條例後的政策與原則為何?
ok,您的解釋(您的法律)農業不包含自種自吃,我接受.
農業,一定有錢賺?
全軍覆沒時,別說給您看收入單據,可能要給您看補助多少.
我說這個部份是強調您對農業定義完全是您自己下的定義.
而且非得人家一定要,確定要,完完全全,不可懷疑您下的定義.

我不談自己的農業不是我虛心,而是我只有付出沒有收入.
我有怪東怪西?
如果您討論事情非得別人完全接受,那您繼續.
回頭去看一下您當初買土地為保護自己未來資產方向所下的方式與決定!
以您看待別人所下的解釋嚴,,相信自己以防保險購買的方式完美無缺.
套用嚴格的解釋您跟我之前非常不爽的那位差不多.

農業→農民→農舍,您有一套看法.
您的解釋想要跟我辯法條,我根本不想跟您談法條.
此時的法條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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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5-6-8 00:08:43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8 00:02
我從來沒說過我解釋的定義是「一定有賺」,相反的,我一直以來是說「以此謀生」也說過「謀得好不 ...

我不管你願意說不說「一定有賺」,「謀得好不好是另一回事」
(農業生產)為業,這個時侯比到(商業)來.
我農舍也比照店面要買100間,政府不要限制農產品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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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5-6-8 00:55:18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8 00:22
舉商業例子是要說明「從事」一個「事業」。農發條例是這樣訂條文,您要說什麼比照商業如何如何,並 ...
舉商業例子是要說明「從事」一個「事業」.

例子是您提出的,引導我來與你做定義,
你的定義已經要別人完完全全的接受,覺得我們會有定義的交集?
我當然知道這樣不會有任何改變,
沒有舉錯誤解釋是給你抬階下,還要引導我舉出.
人說......算了.

如果你的定義如此明確,請再回去看你第四樓所下的定義.
用「事業」來定義「農業」己經算是你法律不可違逆了.

自產自銷者是因為「自產」而符合農民定義,不是銷售........這是你說的.
「農民」的定義....本來就不包含「自種自吃」...........這也是你說的.
要不要再定義一次 「自產自銷」與「自種自吃」的不同?



農發條例第~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
                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
         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
         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
         為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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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5-6-8 10:53:43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以你設下的文字來反駁你所有解釋我是覺得沒有必要且浪費精力.
要,一開始我就直接進入與你攻防.
偏偏你很喜歡引導人來進入你想談的部份.其它部份又不想說.
以農發修正條例的政策與原則,你是無法以你認為的見解來解釋的.

農發修正條例一本挺挺的在那裡,
先從事業的解釋定義,才來推敲他農民資格,一切以最嚴的標準解釋.
之後再來審核此人起造房子的權利,要反駁你的意義何在?

為何要駁倒你(事業是職業/工作/企業)的前提.
農業=事業? 或是 農業>事業?
農發條例第3條第一款農業:
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在產製銷你以所統稱的事業來解釋謀生及營利.
我以農發修正條例的政策來解釋農業並不是如此以營利獲利為原則之事業.
事業包含產製銷及休閒,忽略了休閒也是農業包含的事業.
休閒絕對不是產製銷的一環,可以談經營,
但是否達到你所謂謀生的見解,是不是也要談獲利多少的標準.請記得謀生是你包含在事業所下的定義.
當農發修條例的農業大於你所指的事業時泛指就不如此.

我不進入你設下的文字來反駁,是因為在這裡一點意義都沒有.
反駁二字我用到對主事者,
聲明你是代表,我在拿出所有精神來與你對駁與不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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